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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引进人才,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积极稳妥的做好我区聘任制公务员工作,推动我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昆明市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昆通〔2008〕49号)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五华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五华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联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信息技术、建设、交通、环保、农业、林业、水务等需具备专业性技能的工作领域。各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第四条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分为非领导职位和领导职位。第五条单位聘任公务员,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任制公务员纳入聘任单位的编制管理。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履行公务员义务,并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第七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和具体组织工作。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八条单位必须在编制有空缺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请录用聘任制公务员。第九条单位聘任公务员一般实行公开招聘,也可以对某些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较少难以形成竞争,以及其他性质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直接选聘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第十条聘任制公务员应聘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拟聘任职位所需的专业资格条件,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业务能力、技术技能水平等;(二)聘任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第十一条单位聘任公务员,须编制聘任职位说明书,向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聘任方案初审,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聘任方案包括聘任职位、职位性质、职位职责、拟聘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聘期、薪酬待遇以及考试或考核办法、聘任方法及程序等内容。第十二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进行我区的聘任工作。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或直接选聘方式聘任公务员的,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十四条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聘任的,招聘程序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结合实际实施,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第十五条采取直接选聘方式聘任的,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选聘方案规定的选聘范围、拟聘人数及资格条件、考试或考核方法及程序,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确定拟聘人员。第十六条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聘任的相关手续。第三章聘任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十七条单位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聘任合同文本由单位和拟聘人员各执一份。聘任合同采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八条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单位与聘任人员均有权向对方了解建立聘任关系的相关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第十九条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合同期限;(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聘任职位及其工作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或绩效目标;(五)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由聘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目标与拟聘人员协商确定。聘任单位与拟聘人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须按相关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具体期限由单位与拟聘人员依法协商确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应在聘用合同中一并明确。第二十一条聘任合同期满,单位工作需要、聘任制公务员聘期内工作绩效显著并愿意续聘的,单位应在聘任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续签聘任合同手续。聘任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第二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任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聘任合同应当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