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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用地分类2.2城市空间布局2.3基本生态空间2.4城市绿地与广场2.5居住用地布局2.6工业用地布局2.7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分级分类3.2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地块容积率4.2建筑间距4.3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城市景观5.2街区控制5.3建筑空间与环境5.4建筑单体5.5建筑附属物5.6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一般规定6.2地下交通空间6.3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地下商业空间6.5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地下仓储空间6.7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城市道路7.2公共交通7.3停车场(库)7.4公共自行车交通7.5步行系统7.6交通综合体7.7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给水工程8.2排水工程8.3燃气工程8.4电力工程8.5热力工程8.6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环境卫生设施8.8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用地竖向8.10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人防工程9.3消防工程9.4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1.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用地分类2.1.1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表2.1.1-1城乡用地分类表类别代码类大中小内容别名称类类类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建H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设用地他建设用地等城乡居民H1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点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城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H11市建设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用地与广场用地镇H12建设用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地乡H13建设用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地村H14庄建设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用地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域交通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H2设施用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地客运码头铁H21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路用地公H22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路用地港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H23口用地区等用地机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H24场用地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管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H25道运输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用地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区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域公用H3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用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地特H4特殊性质的用地殊用地军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H41事用地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安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H42保用地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采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H5矿用地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其除以上之外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