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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壹、立法院:性質壹、立法院:性質壹、立法院:組織憲法第六十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依下列規定選出之: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西藏選出者。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接下頁)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職業團體選出者。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壹、立法院:組織壹、立法院:組織增修條文第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接下頁)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接下頁)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接下頁)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接下頁)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壹、立法院:組織壹、立法院:組織壹、立法院:組織壹、立法院:組織壹、立法院:組織壹、立法院:組織壹、立法院:組織貳、立法院:職權貳、立法院:職權貳、立法院:職權貳、立法院:職權参、立法院:會議参、立法院:會議肆、立法院:議事規則肆、立法院:議事規則肆、立法院:議事規則肆、立法院:議事規則其他相關憲法條文其他相關憲法條文角色扮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