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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4页第页共NUMPAGES4页陈少杰整理2012/12/24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一、名词解释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2、《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大体可归纳为三个部分:正律,包括前四篇,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及对罪犯的追捕、关押;杂律,即《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减律,即《具法》,内容为“具其加减”,即对上述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和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法经》作为我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的源头,既总结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又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成文法典。3、十恶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4、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5、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6、秋审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7、录囚制度录囚制度是汉朝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平凡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其推行表明司法审判权逐步向中央集权。8翻异别勘制: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刑罚。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9九卿圆审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10六脏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4)强盗;(5)窃盗(6)坐赃;二、简答题1、略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及其影响。关系:①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②“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影响:礼与刑对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产生影响,它不仅在西周各种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律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的统治者尊奉为法律制度的正统、标准和理想原则,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观念。2、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增强朝廷威望,文景时期对刑罚制度作出改革:内容:文帝把黥改为髡钳城旦、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汉景帝改革时减少笞刑的数目,还颁布《箠令》规范笞刑,并且将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罚。意义:此次改革使中国刑罚制度从此摆脱了原始形态,符合社会进步要求,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的“五刑”体系的建立铺平了道路。3、《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①清朝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未实施。②全律分总则、分则和暂行章程三部分,正文53章411条,暂行章程5条。③刑罚分主刑(死、无期、有期、拘役、罚金)和从刑(褫夺公权、没收)。④采用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具体制度。⑤保留大量封建残余。⑥修订中,“清末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