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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八议八议是指《唐律疏议》规定的给予特定的八类人员的特权,对这八类人员,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作出裁决,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刑以下的罪,则可减免一等处罚。但犯“十恶”者不在八议之列。享有这一特权的人员包括:议亲,即皇亲国戚;议故,即皇帝的旧友故交;议贤,即德行高尚的人;议能,即才能出众的人;议功,即为国立过大功的人;议贵,即达官显贵;议勤,即操劳公务非常勤奋之人;议宾,即前代皇族之后。《法经》《法经》是战国时期法家著名代表人物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所公布的成文法所公布的一部魏国法典,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这两篇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犯罪的规定;《捕法》、《网法》是关于追捕、审讯和囚禁犯人的规定;《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六禁”的规定;《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等的规定,相当于现代法律的总则。《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确立,并由长孙无忌等做了疏议工作(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附于律后而成。《唐律疏议》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唐律疏议》共分为12篇,500条。篇目分为:名例,即总则。卫禁,即禁卫皇帝及重要设施、边关等的规定,。职制,即国家机构编制、官吏考核的规定和惩治官吏的失职、渎职等的规定。户婚,即关于户籍、婚姻、田宅、家庭、赋税等方面的法律。厩库,即关于公私牲畜蓄养及官府仓库管理的法律。擅兴,即关于工程新建和军队调动、供给的规定。贼盗,即属于十恶范围内犯罪、伤害他人、盗窃财物等方面的规定。斗讼,即关于斗殴和告诉方面的规定。诈伪,即关于诈骗、榨取官爵印信等文书方面的法律。杂律,即无法列入其他篇目的犯罪行为。捕亡,关于追捕和处罚逃犯、逃丁、逃兵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断狱,关于禁囚、审讯、判决、复核、刑罚的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初洪武年间所制定,其律文内容按唐律取舍,体例依照《元典章》为强化六部集权于皇帝的需要,分为名例和吏、户、刑、兵、工、礼共七篇。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大明律》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以及礼法并用的思想。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末法制改革中颁布的一部过渡性的刑法典,其律文是在对《大清律例》等清朝传统法典的基础上做局部修改而成的。共36卷,389条。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了旧律按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基于需要对条文进行调节删改,废除一些酷刑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因此,无论从表现形式、法典结构还是风格上看,《大清现行刑律》都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法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进程中,为显示司法与行政的分立,将属于六部之一的刑部改为法部,作为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而不再具有任何审判的职能。大理院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进程中,将原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职能。六法全书《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主要法律的统称,包括:《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史上一部具有资产阶级色彩的宪法,也是一部维护专职独裁统治宗旨的宪法;《民法》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商事法律;《刑法》及其他刑事法规和特种刑事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包括:组织法,例如《国民政府组织法》、《五院组织法》等;薪俸、任用和使用方面的法规,例如《公务员任用法等》;《考试法》等;内政法规,如《国籍法》、《出版法》等。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包括气、色、辞、耳、目。气听,是观察审讯时当事人的气息,当事人无理则会呼吸急促;色听,是观察审讯时当事人的表情,当事人无理则会面红耳赤;辞听,是听审讯时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无理则会理屈词穷;耳听,是观察审讯时当事人的听觉能力,当事人无理则会听力下降;目听,是观察审讯时当事人的眼睛,当事人无理则会目光无神。大理寺大理寺是中国古代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在唐朝和宋朝时,大理寺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掌管中央审判工作。但在宋朝神宗朝之前,由于审刑院的出现,大理寺降格为“慎刑机关”。在明朝和清朝时,大理寺成为了审判复核机关,负责符合刑部主审的案件,可根据案情驳回、尊重或上报皇帝批准。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简答简述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清朝进一步完善重审、会审制度,形成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九卿会审。九卿会审由明朝的圆审发展而来,即凡是全国性重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