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疾病预防和控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鬼神之说:罪恶与惩罚用超自然因素解释传染病暴发有悠久历史。荷马史诗《伊利亚特》记述:迈锡尼王阿伽门农不敬祭司,收赎礼放逐祭司爱女,激怒太阳神而遭其降下瘟疫。《圣经》描述:埃及人阻挠摩西带领犹太人出埃及而遭上帝撒下兽疫、浓疮。中世纪,欧洲人普遍相信,令人闻风丧胆的黑死病是更高力量对人们罪恶的惩罚。19世纪,许多苏格兰牧师认为接种天花疫苗是“力图阻挠天罚”。我国传统社会有类似观念,清代江南,“大疫流行,必有鬼神司之”的说法很流行。在这些观念影响下,对传染病患者进行消极隔离在历史上常有出现。(1)血腥迫害846年,入侵法国的诺曼人遭遇天花,其首领悍然下令,杀掉所有病人及其看护者。1348年欧洲暴发黑死病,成千上万的犹太人成为使上帝息怒的替罪羊而被杀死。(2)惊慌逃避修昔底德笔下的公元前430年雅典瘟疫(《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因为人们害怕去看病人,病人即因无人照顾而死亡;真的,因为无人照顾的缘故,许多人全家都死光了。”薄伽丘在《十日谈》中描述1348年佛罗伦萨黑死病,“到后来,几乎无论哪一个人都采取了冷酷无情的手段:凡是病人和病人用过的东西,一概避不接触。”中国传统时代,民间对付鼠疫的一般方法只是逃避。1518年,英国开始在城市推行隔离病人措施。但当时政府认为隔离病人是其责任,而“给这些病人提供免费治疗和必须的食物就不知道是谁的责任了。”(37)二、积极隔离积极隔离:为防止疫病扩散而隔离病人,同时把救治病人作为必要目的的隔离行动。1.怜悯与关爱:慈善式积极隔离这是出于怜悯与关爱而积极救治病人的隔离措施。慈善的事,做了,值得赞扬;不做,不受谴责,起码没有法律责任。中国传统社会的隔离措施属于这一类。(1)隔离救治病人主要由民间力量承担。如,清康熙四十九年,长洲人顾如龙等募建普济堂,收养病民;清乾隆三年,吴县人吴三复建女普济堂,收养病妇;等等。这种隔离基本上是自愿而非强制的,特点是:不稳定,范围小,防疫作用有限。(2)官方极少对疫病隔离和建立隔离场所作出规定。虽然一些地方官在没有中央旨令的情况下,本着“爱民如子”的儒家道德信念,积极调配资源,隔离救治疫民。但是,在此类措施中,被隔离病人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其权利缺乏法律保障。(1)政府投入很有限。在济贫院,男人、女人、儿童、乞丐、病人和残疾人在监狱一般的条件中受到管束,包括两性之间都要被隔离。而查德威克的初衷是:让病人进医院、孤儿进孤儿院、老人进养老院、无业者进济贫院,但吝啬的政府使计划变了样。(1)核心理念:生命健康是根本权利。世界卫生组织宪章指出:健康是基本人权,使人民达到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是一项重要社会性目标。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可见,生命健康权是根本目的,永远不能被仅仅当作工具利用,因而不允许对病人进行非治疗性试验。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二)传染病防治立法法律:《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等(三)法定管理传染病: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禽流感、炭疽(肺炭疽)、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14年全球销毁天花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