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精选.docx
上传人:lj****8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X 页数:76 大小:6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复习资料精选.docx

复习资料精选.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66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复习资料第一篇:复习资料一、《教师职业道德》:1.教师复杂的角色功能具体表现为:(1)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和德行的教育者(2)教师是学生的典范,具有榜样的角色(3)父母形象的角色(4)教师是学生的领导者、管理者(5)教师是人际关系的艺术家(6)教师是学生的心理保健医生,起着心理卫生工作者的作用。2.教师职业道德主要由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作风等构成。崇高的职业道德,不但表现为自觉履行职业责任,实现职业理想的愿望,还表现为高超的职业技能。3.所谓职业态度,不是指人们对某一职业本身的看法,而是人们对自身职业劳动的看法和采取的行为,至于教师职业态度,是指教师对自身职业劳动的看法和采取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指教育劳动态度。4.教育人道主义要求教育者:全方位有效地协调、处理好与教育过程具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对象之间的各种关系,尊重和关心这些对象的价值,并努力在教育过程中使这些价值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5.严谨治学是教师完成教育任务的基本条件。教师要严谨治学,首先要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其次,要实事求是,务实求真。再次,要勇于探索创新。最后,要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6.教师人际关系是教师与他人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心理关系。在教师的人际交往中,师生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最经常也是最能影响教师工作效率的一种人际关系。在师生交往中,教师和学生是交往者,教育、教学活动是交往的载体,而整个学习生活则是师生交往所共有的交往环境。7.教师公正是教育公正的核心内容,而教育公正包含更多的教育制度内涵。教师对学生的对象性公正最主要的是做到:第一,平等对待学生;第二,爱无差别,一视同仁;第三,实事求是,赏罚分明;第四,长善救失,因材施教;第五,面向全体,点面结合。8.践行教育仁慈和践行其他师德规范二样,其基本条件都是要求教师懂得并掌握真正的教育艺术。9.教育义务意识只是以道德认知为主的道德意识。要有真正和有效的义务感,教师作为道德义务主体还必须实现教育义务意识向教育良心的转化。10.教师的职业良心可以表现在教育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其主要的内涵有四个方面:恪尽职守,自觉工作,爱护学生,团结执教。11.教师的“教”就是教师对学生施加教育影响。“教”的活动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进行,一是直接地“教”,二是间接地“教”。12.所谓直接“教”的方式,指教师按照教育目的,直接把教育的内容传递给学生。在教育中,教师除了直接地“教”之外,更多的是以间接方式对学生施加教育影响。所谓间接地“教”,是指教师不是把教育要求直接讲给学生听,而是通过环境中适当的中介,比如,利用环境中的玩具、榜样、学生关心的现象或事件的作用等,迂回地达到教育目的。13.教师的心理素质不仅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健康,而且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加强心理素质修养,其目的就是要达到心理健康。(1)加强心理修养,要提高对心理冲突和挫折的认识与承受能力(2)要培养良好的心境,保持情绪健康(3)要有正确的自我意识(4)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5)掌握心理调适方法,学会自我调节。1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省性(2)自主性(3)实践性(4)持恒性15.教师职业道德自我修养的途径。提高自己的师德认识是师德修养的必要途径。而要提高自己的师德认识,就必须加强学习,接受教育,所以进行自我修养的第一要旨是学习。学习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1)认真读书,善于向书本学习(2)虚心求教,善于向他人学习(3)积极进取,善于向榜样学习(4)参加实践,善于向社会学习。二、《政策法规》1.《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2《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3.《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4.《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