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绩效工资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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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民政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街道民政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科学评价街道民政工作绩效,确保民政事业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系统内部与服务对象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街道民政办公室。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式第四条 街道民政工作实行“千分考核”,考核项目具体分为基本考核、综合测评和专项考核三大类,其中基本考核800分、综合测评200分,专项考核分值根据年度专项目标具体情况确定。第五条 基本考核项目和专项考核项目的具体内容视每年工作重点不同动态调整。第六条 区局各科室(单位)每年年初将需要列入考核内容的条目报局办公室,经整理汇总后并合理分配分值后,报党政联席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以正式文件印发。考核内容应便于量化。第七条 考核项目、分值经印发后,一般不再调整,特殊情况经党政联席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方可进行相应调整。第八条 每年年末由局考核领导小组对各街道民政办进行综合测评,并以所得分值按比例计分。内容构成为:1、局领导对民政办工作的满意度(50分);2、与基层工作联系紧密的局相关科室(单位)对民政办工作的满意度(50分);3、社区村(居)委会对民政办工作的抽样满意度(50分);4、民政服务对象对民政办工作的抽样满意度(50分)。第三章 加减分项第九条 加分项目1、全面或单项民政工作受到国家级、部门或、省政府表彰,加15分;受到、市政府或省级部门表彰,加10分;受到区委、区政府或市级部门表彰,加5分。表彰加分取最高奖项分值,获多项表彰不重复计分。2、因全面或单项民政工作成绩突出,部、省、市、区民政部门召开现场会或进行试点,分别按5分、4分、3分、2分予以加分,此项最高加8分。列入专项考核项目的试点、典型建设任务不重复加分;同一工作以不同层面分别召开现场会或进行试点的,取最高分值,不累计加分。3、向区局办公室上报或提供有价值民政信息并被刊发,每次加1分,此项最高加5分。4、街道民政干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并撰写、上报有价值调研报告,并被市以上刊发或被研讨活动采用,分别按国家级5分、省级4分、市级2分予以加分,同篇取最高分值,此项最高加8分。5、被区、市、省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导民政工作,分别按1分、2分、3分予以加分,此项最高加8分。同一工作被不同新闻媒体分别报导的,取最高分值,不累计加分。6、完成基本目标、专项目标以外的重点性、突发性工作(不含市级一般性、常规性接待或调研活动),每次加2分。第十条 减分项目1、未按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及时劝返本辖区上访者的,每次扣3分;因解决问题不力、控制不严,或落实临时救济分级管理制度不到位,造成群众上访的,每次扣5分;造成群访群聚等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事件的,每次扣15分,并取消先进评比资格。2、重大、突发事件未在2小时内上报区局,每次扣5分;灾情类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0分;发现重大苗头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的,每次扣5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并取消先进评比资格。3、街道民政工作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或被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每次扣10分,并取消先进评选资格。4、民政干部违法违纪受查处的,每次扣20分,并取消先进评比资格。5、未完成区局布置的年度目标以外的重点性、临时性、突发性等工作任务的,每次扣5分。6、未在规定时限内准确上报相关统计台帐报表、数据、资料、信息等材料,每次扣2分。第四章 考核程序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由街道自评、对口统计、综合测评和领导小组评定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为:1、街道自评。各街道民政办根据考核办法和年度目标任务进行检查对照,形成总结材料,填报考核自评表,并收集整理加分依据。2、对口统计。各科室(单位)负责业务范围内项目的监督、考核工作,及时掌握各街道有关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年底上报各街道相关目标完成情况统计表。3、综合测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若干考核小组,采取上门走访、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对街道民政办进行综合测评。4、领导小组评定。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计算综合得分,提交党政联席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第五章 奖惩第十二条 考核分作为评比先进和奖励的依据,具体奖惩方案由党政联席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街道民政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工委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计财科负责人为成员,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