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照护与法律.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21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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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主要體系LegalSystem歐洲大陸法系—成文法-德、法MainlandSystem英美法系(海洋法系)—不成文法、普通法、習慣法、判例法、衡平法Anglo-AmericanSystem中國法系—萌芽於唐、虞、夏、商時代我國法律體系「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體例依法規性質與機關執掌區分為22類221目(二)、醫療主要相關法規二、案例研討爭點整理甲醫院有無救護義務?有無延誤?甲醫院護士應否負責?乙醫院有無救護義務?有無延誤?救護車司機應否負責?丙醫院醫師有無失職?張老先生家屬有何權利?應向誰主張?醫療單位責任與義務之檢視一、行政責任1.醫療法2.緊急醫療救護法3.醫師法4.護理人員法二、民事責任民法---侵權行為三、刑事責任刑法---過失致死一、行政責任醫療法第59條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第60條I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3條I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第73條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2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八、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第16條III醫療或護理機構委託前項救護車設置機關(構)載送傷病患,應與受託人負連帶責任。第18條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第29條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6條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前項轉診,其要件、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之醫院聯繫與協調、轉診方式與醫療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緊急醫療救護法第4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違反依第二十條所定標準超額收費。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三、醫院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提供緊急醫療服務。二、民事責任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