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国际避税各国政府各有高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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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国际避税:各国政府各有高招朱青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法存在的差异以及越境交易上的便利进行国际避税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它不仅给有关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税收损失,而且也破坏了公平的国际税收环境。对于这种国际避税行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一些国际组织也出面协调成员国在此问题上的立场,规范各国反避税的政策手段。由于跨国公司从事国际避税的手段花样翻新,各国反避税斗争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下面简要介绍其中一些主要的方法。一.转让定价调整:一把高悬的利剑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利用转让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让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家的关联企业账上去实现(这种人为形成的利润又称“诡设利润”),以减轻全球总税负。高税国如果对跨国公司的这种套税行为听之任之,其自身的税收利益必然要受到损害。但转让定价毕竟是跨国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工具,不是单纯的避税手段。所以,在实践中,跨国公司往往也都打着经营管理的旗号,操纵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活动。而对于本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转移利润的行为,有关税务当局有时也确实难以分清它的主观动机。不过,为了防止税款严重流失,各国在税法上都规定有一个条款,即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合理的转让定价,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调整。该条款就像一把高悬的利剑,对跨国公司很有威慑力。因为对于跨国关联交易,税务当局如果认为其定价不合理,就可以根据该条款调整本国企业的交易作价以及应税利润。至于什么是不合理的转让价格,目前各国都接受这样一个观念,即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应按照非关联交易那样定价收费,关联交易的价格如果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合理的。既然是与非关联交易进行对比,所以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就需要寻找一个参照系。一开始,各国都是以价格作为参照系的,就是用关联交易的价格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并按非关联交易的价格来调整关联交易的作价。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所谓的“价格法”又有如下几种具体的分类:一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例如,一种产品,非关联企业之间卖100美元,那么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样的交易也应卖100美元,如果卖80美元,价格就定低了,销售方的税务当局就要按100美元的价格对该企业的利润进行调整。二是再销售价格法,即以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买方应得的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依据,来调整关联交易的卖方价格。例如,甲国的A企业将某种产品按100美元的单价卖给乙国的关联企业B,以后B企业又将该产品按130美元的价格卖给非关联的企业C。甲国税务当局最关心的问题就是A企业的售价是否定低了。假定B企业所在的乙国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0%,那么,B企业从A企业的合理进货价就应是117美元【130×(1-10%)】,现在B企业用100美元的价格就买到了这种产品,说明A企业的售价定低了,这时甲国税务当局就要按117美元的售价调增A企业的应税利润。三是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来调整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例如,某种产品的成本是100美元,生产这种产品的合理利润率是10%,则该产品的售价就应为110美元,如果企业向关联方出售这种产品的价格低于110美元,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以按110美元的价格调增企业的应税所得。然而,上面的三种“价格法”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应用,或应用起来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有严格的可比性,否则,后者的价格就不能作为参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关联交易的购方没有对产品进行增值性的加工或添加无形资产,否则只考虑它的销售毛利率就是不妥的;成本加利润法要求能找到产品的合理利润率,而一个产品的利润率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使用该法时也要寻找参照系来确定产品的合理利润率,以哪种产品的利润率作参照显然这里有一定的随意性。正是由于传统的“价格法”很难操作,所以美国、新西兰等少数国家后来又开始采用可比利润法来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所谓可比利润法,就是以被调查企业所在行业的其它非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为依据,来审核和调整被调查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例如,被调查企业当年申报的利润为200万美元,而按其同行业的10家企业的资金利润率计算,被调查企业以现有的资产规模当年至少应取得240万美元的利润。这样,税务部门就可以认定被调查企业申报的利润率过低,并按240万美元的利润水平来调整该企业的利润。不过,美国发明的可比利润法却遭到了欧盟国家和日本等国的强烈反对。这些国家认为:可比利润法是比较企业之间的总体利润水平,不是比较一笔交易的利润率,而一个企业的总体利润水平要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