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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奶牛临床子宫内膜炎的抗微生物兽药的靶动物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为指导新兽药申报单位开展抗微生物兽药防治奶牛临床子宫内膜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特制订本指导原则。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治疗奶牛临床子宫内膜炎的抗微生物药物。三、术语临床子宫炎(Clinicalmetritis):对于未出现临床症状,但子宫增大并且在阴道中排出子宫脓性分泌物,称为临床子宫炎。临床子宫内膜炎(Clinicalendometritis):在产后21天或以后,在奶牛阴道中排出子宫黏液脓性或脓性分泌物。(一)防治临床子宫内膜炎产品的靶动物安全性试验1.概述申请单位必须证明拟上市的防治奶牛临床子宫内膜炎产品对靶动物的安全性。下述的安全性试验用于证明受试兽药对靶动物的安全性。另外,在药效试验期间,药物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也应予以报告。2.受试动物选择10头产后无临床子宫内膜炎的健康奶牛,对每一受试动物的描述应提交年龄、泌乳阶段、生产次数以及日产奶量情况。3.受试兽药拟用于治疗临床奶牛子宫内膜炎的制剂。4.兽药处理4.1处理前期在处理前,应采用直肠触诊、阴道镜诊断和B超诊断评价奶牛1子宫状态,并进行评分(见表1)。4.2兽药处理以推荐剂量和给药方案进行给药。4.3处理后期给药后3周(下一个生殖周期)或21~30日(下一个生殖周期不发情奶牛),应采用直肠触诊、阴道镜诊断和B超诊断评价奶牛子宫状态,并进行评分(见表1)。5.数据的收集与结果评价兽药处理前、处理期间及处理后期的资料应包括动物身份的识别信息、试验地点、试验动物数、观察日期、试验天数,每头牛的奶产量和体温。根据收集的上述数据及临床检查结果确定防治奶牛临床子宫内膜炎产品对靶动物的安全性。(二)防治临床子宫内膜炎产品的药物有效性研究1.一般性原则1.1对于防治奶牛临床子宫内膜炎的兽药,其用药条件是在产后21日以后,奶牛至少应存在一种入侵子宫的病原体感染和存在奶牛阴道排出非正常的子宫分泌物的症状。1.2在临床研究中,子宫内膜炎致病菌的分布情况将用于确定标签药效的说明,因此在研究中要有足够数量(不少于2类菌种共计不少于60株)的主要子宫内膜炎的致病菌以证明其疗效,同时对分离的致病菌进行拟申请兽药活性成分的药敏试验。1.3收集的数据应来自具有代表性的牛群。为此应对靶牛群中所有奶牛进行检查,所有符合条件的奶牛都应包括在试验中。应提交牛群/奶牛的一般性描述数据,包括整个成年牛群的大小、当前泌乳的奶牛数、牛群整体的受孕率。每头奶牛的大致年龄及品种、日产奶量。1.4微生物学分离培养上,治疗前子宫分泌物中分离出的病原体在治疗后的检测样本中必须不能再分离到。如果治疗前未分离到某种病原体,则治疗后的样本同样不应分离到同种病原体。21.5来自III期临床的子宫内膜炎病原体分离情况将被用于确定标签的疗效说明。例如:对化脓隐秘杆菌性、大肠杆菌性、溶血性链球菌性等子宫内膜炎病原体有效的抗生素适应症是:“用于治疗由化脓隐秘杆菌、大肠杆菌和链球菌属如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子宫内膜炎”。2.田间试验对于拟申请的新兽药,必须进行II期临床的剂量筛选试验。筛选试验中应包括一个阳性兽药对照组和至少三个兽药剂量组,其中三个剂量兽药组由不甚有效的较低剂量组、一个推荐剂量组和一较高但并不推荐剂量更有效的剂量组所组成。2.1子宫内膜炎II期临床试验初步评价拟申请的治疗奶牛子宫内膜炎的新兽药对奶牛子宫内膜炎的防治作用和安全性,确定合理的给药剂量方案。试验设计内容如下:2.1.1试验动物及入选和剔除标准试验动物选用自然感染病例,均应经执业兽医师临床诊断确证发生子宫内膜炎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试验动物每组不能低于6头。奶牛入选标准:入选奶牛体况评分应大于2.5分且至少在产后三周以上。奶牛剔除标准:体况评分小于2.5分;有剖腹产、胎衣不下、阴道外伤和严重系统疾病的奶牛不能入选;入选15日前经全身给药治疗或产后21日之前经子宫注入抗菌药物或生殖激素的奶牛不能入选。2.1.2试验材料(1)受试药物及来源:受试药物应与拟上市的制剂完全一致、同一剂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合乎规定格式的说明书。受试药物应来源于同一批号,由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并在GMP验收合格的车间生产的样品,并提供产品检验合格报告。(2)对照药物及来源:对照药物应当是已经在我国批准上市,3与受试药物作用相似、适应症相同的药物。来源也可以从国外市场购买或者由申报单位提供,并提供合法来源途径的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3)分离菌株:必须测定自然分离菌株对受试药物和对照药物的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