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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事项NZMDF009一、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10〕124号)二、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条件)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时限无三、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限于委托代办时出示并加盖公章)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办时出示)(二)提交资料1.《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申请表》2.《提交资料清单》3.房地产权属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企业兼并协议或能够证明兼并事项的资料,包括与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有关的合同、协议、公证书、批准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委托授权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开具涉税证明工作,不含纳税人补充资料时间。五、受理机关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服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