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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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一)诉讼仲裁案件,指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外)。(二)诉讼案件,指以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三)仲裁案件,指以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的案件。(四)主诉案件,指以各级机构作为一审原告或仲裁申请人而起诉、申请仲裁的案件。各级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处于原告或其辅助人地位的案件,视同主诉案件。(五)被诉案件,指以各级机构作为一审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而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案件。各级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处于被告或其辅助人地位的案件,视同被诉案件。(六)涉案机构,指直接涉及纠纷并作为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各级机构。(七)案件处理机构,指根据公司系统内部授权规定对诉讼仲裁案件行使处理权的机构。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第二章案件管理和处理职权第四条各级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机构和下辖机构的诉讼仲裁案件,日常管理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总公司财产险部/农险部、意健险部分别为各自条线内保险业务类诉讼仲裁案件管理部门。总公司运营中心理赔事业部、人力资源部、风险控制管理与法律合规部分别为公司系统的其他保险业务类诉讼仲裁案件、员工劳动关系类诉讼仲裁案件、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辖内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管理部门。第五条各级机构根据公司系统内部授权规定负责处理本级机构权限内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承办工作由案件管理部门承担。第六条对于超过授权权限的诉讼仲裁案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机构案件管理部门,上级机构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单独授权或直接处理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可先予口头决定,随后作出正式决定。对暂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授权权限范围的诉讼仲裁案件,视为超过授权权限处理。单个诉讼仲裁案件的争议金额未超过权限,但由于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等原因使得累积诉讼金额超过授权权限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当上报上级机构案件管理部门。单独授权的诉讼仲裁案件,下级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节点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开庭、和解、调解、裁判、上诉、申诉、执行等。第七条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应报请共同上级机构协调处理;在上级机构未作出处理决定前,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第八条分支机构在异地发生法律纠纷,分支机构之间应相互支持配合。第六第九条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权是:(一)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机构诉讼仲裁案件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办理与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诉讼仲裁案件授权和审批事宜。(三)组织开展所承办的诉讼仲裁案件工作,主要包括:调查案情,收集、整理和审查案件材料,开展案件会商、论证,拟定处理方案,起草法律文书,参与起诉或应诉、庭审、执行,进行案件的沟通协调,借阅、整理和移交案卷材料,办理外部律师的聘请、考评及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第七第十条案件处理机构的案件审批人及其审批权限按照案件处理机构内部的分工或授权规定确定。第三章诉讼案件的处理第十一条涉案机构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提起反诉的,参照主诉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主诉和反诉案件,涉案机构应重视财产保全工作,提高胜诉执行率。第十三条对被诉和败诉案件,涉案机构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善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第八第十四条主诉案件,涉案机构的相关部门在起诉前,应及时将起诉状、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本级机构案件管理部门审查;被诉案件,涉案机构相关部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及时提交本级机构案件管理部门审查。案件管理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第九第十五条属于本级机构处理权限内的案件,由本级机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或授权下级机构处理并由下级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承办;属于上级机构处理权限内的案件,由本级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报上级机构审批,根据上级机构的审批意见办理。第十六条起诉或应诉前,承办案件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查收到的案件材料,组织案件论证和拟定案件处理方案。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其他相关材料不齐的,可根据实际自行调查、收集,或要求相关机构、部门予以补充。第十一第十七条案件论证应重点对下列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一)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定性;(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三)诉讼成本;(四)诉讼风险和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