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蒙瑞华-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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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生命在自己的哭声中开始,在别人的泪水中结束,这中间的过程就是幸福——西方哲人商法独立化的原因:1、商人践行“为权利而斗争”;2、商业革命:欧洲资本流通范围和海外贸易急剧扩大;3、宗教改革: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新教伦理的确立;4、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国1673年《商事敕令》、1681年《海事敕令》,成为“近代商法的典范”。《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马克思韦伯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三、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复合性)1、私法兼公法特征:私法: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商业交易、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公法:公司登记、破产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等。2、任意法兼强制法3、实体法兼程序法。故股东权利义务+证券发行交易程序及破产程序等4、组织法兼行为法(二)技术性区别“伦理性”规范商法是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的法演绎又如:1、公司法—公司类型、权利、利益的配置,资本的运动,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的追究;2、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追索权之行使等规范条款;3、保险法中有关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等规范广泛涉及数学、统计学原理;4、以及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拖带、船舶碰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等等,不但定性,而且需要定量。(三)盈利法盈利是商法的归宿(四)国际性市场经济的外向性决定(五)求实性、速动性、经济意义上的身份性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效益原则1、短期消灭时效——以票据请求权为甚2、交易定型化规则——债券、股票发行及交易3、权利的证券化——债券和股票等证券方式4、行为的要式性——票据、章程的记载等第三节民商关系及立法体制(一)二者联系;1、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民商合一)2、以市民社会为调整对象,均为私法3、民法的基本制度构成商事活动的基础(物权、债权、担保、责任、主体制度等)(二)二者区别1、特征不同伦理性——技术性任意性——强制性民族性——国际性稳定性——变动性2、立法价值不同公平至上——效益至上3、适用主体不同民事主体——商主体4、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二、民商立法体制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有采取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也有采取民商合一体制的国家。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徐学鹿说这是个伪命题(一)民商分立模式:基于民商同源但不同宗旨、不同立法技术,从而不同体的观念的支配,从而将商法典与民法典彼此两立的立法体例。目前采用此种的主要有欧洲的法、德、奥、比、葡、西等20多个国家,亚洲的日、韩、印度、印度尼西亚、土等10多个国家,还有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埃及等,美洲的巴西、墨西哥等国。采用理由:1、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民商分立的经济根源;2、商法独特调整对象是民商分立的理论基础;3、商法独特调整方法是民商分立的准则依据;4、从历史上考察民商法律制度早就存在分立;5、现代各国民商法理论,一般均承认商事规范和民事规范在制度上存在若干差异点;6、民法正在不断被剥离分野,如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的抽离(二)民商合一模式:指的是以民商私法同理,特别是以民法的商法化作为根据,因而将民商统一立法的体例类型。采用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意大利(1942年转向)、瑞典、蒙古、我国台湾地区等。其采用理由:(援自1929年中华民国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决议,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59-760页):1、民商分立只是一个历史问题,中国则向来没有商人阶级;2、因社会进步,合一有利于立法的进步3、因立法趋势,英美两国均无特别商法典,却能称雄于世界;4、因人民平等,推行民商分立实乃非将人民平等看待;5、因编订标准,分立立法技术太过繁杂;6、因编订体例,商法不能以总则贯穿其全体;7、因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因此只需对一般法典化足矣。说明:合一只是形式的合一,在民法典之外仍需制定商事单行法。(三)中国立法体制的选择大多数学者认为应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我校专家学者也多持此一态度,主要原因在于:1、目前我国不具备制定商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2、目前中国缺乏的不是商法典,而是商法意识、商法精神。3、民、商实质差别不较小4、民、商在基本价值追求上具有重合性和调整手段、调整方法上的相似性5、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6、法律性质、属性上具有相同性:私法、权利法7、中国目前实行民商分立的立法条件不具备注意:民商合一的说法本身即说明是商法独立存在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