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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奖惩考核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文件制定本办法。建筑施工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设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及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办法。第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施工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500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经检测、验收或试运行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对施工单位按设备价格的5‰~1%进行罚款。施工单位采购的构配件、材料经检测、验收不能满足质量需求的,对施工单位按构配件、材料价格的1%~5%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隐蔽工程不经验收施工单位擅自隐蔽的,对施工单位罚10000~50000万元,对隐蔽部位按不合格论处,不进入竣工决算。第四条: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未经检验施工单位擅自用于工程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0元/次;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试块、试件未按规定程序见证取样、送检的,对试验结果不予认可,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又未按工程监理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实施改正,而继续强行施工的,罚款30000~50000万元,并停工整顿。第六条:建设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出现一项不合格,对施工单位除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罚款外,另处罚金100~10000元。第七条: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及管理问题被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停工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0元。因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局部返工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第八条: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对责任方按修复费用的30%进行处罚。第九条:施工单位未按保修承诺的期限及质量进行保修,第一次(项)对施工单位按修复费的200%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第二次(项)出现维修不及时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同施工单位放弃保修承诺,扣罚施工单位全部保修金,造成损失超保修金额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条: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窗台、外墙面及构筑物,在保修期间发现一处渗漏,施工单位无偿修复,并对施工单位罚款500~2000元,若施工单位未按保修承诺的期限及至质量进行保修,第一次(项)对施工单位按修复费用的200%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第二次(项)出现维修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同施工单位放弃该保修承诺,扣罚施工单位该项全部保修金,造成损失超保修金额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维修工程,在保修期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对责任方按修复费用的30%进行处罚,若施工单位未按保修承诺的期限及至质量进行保修,第一次(项)对施工单位按修复费用的200%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第二次(项)出现维修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同施工单位放弃该保修承诺,扣罚施工单位该项全部保修金,造成损失超保修金额的,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监理及甲方主管工程师的指令借故推辞拖延、顶撞、拒不服从管理的,第一次进行口头批评,自第二次起每次罚款1000元。累计罚款超过三次者,将被驱逐出施工现场。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电话必须保障畅通,晚上十点前禁止关机。若私自关机,联系不上者,每次罚款100元,项目经理罚款500元。第十四条:若发生盗窃事件将视情况的严重程度对所属单位进行2000~1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举报、抓获盗窃分子者奖励500~1000元/次。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无故缺席例会每次罚款2000元,技术人员缺席例会每次罚款1000元。第十六条:对第一次拒签联系函的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0元,当事人罚款1000元。累计拒签超过三次者,将被无条件驱逐出施工现场。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按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周进度的,每周预扣进度拨款10000~20000元,当月赶上上月进度计划的当月补发进度扣款,否则作为预进度罚款处理。待竣工时一并按合同约定工期进行处理。第十八条:甲方在作出罚款决定并确定罚款数额后,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