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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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主管部门请假。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部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一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课程开始前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学位论文。第二条研究生在正式学习课程前,应办理选课手续。课程试听后2周内不愿继续选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选手续。未正式办理选修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未正式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以旷考论处。第三条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五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可以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经导师和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应参加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第六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条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重修。重修及格后以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其中学位课程重修门数仅限一门,且仅能重修一次。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一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要求转学和转专业的申请。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或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研究生调换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的要求。第二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因指导教师由我校调出且我校无法继续培养,需要转学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同意且拟转入学校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第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应予退学的。(三)无正当理由的。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一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自2012级研究生开始),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在校的最长年限(含休学)为5年。第二条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需休学者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由研究生部或主管校长审批并备案。第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