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9(医疗疾病).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150 大小:3.6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9(医疗疾病).doc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9(医疗疾病).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40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附加整形外科手术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整形外科手术安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接受主合同整形外科手术发生意外,导致严重并发症须开刀或者穿刺手术取出植入材料,在原整形手术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医院门诊或者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因与整形外科手术无关的其他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二、被保险人接受整形外科手术时使用非本公司认定的经销单位的合格整形材料;三、被保险人接受未经本公司认定的培训中心培训且无整形美容专业证书者施行手术;四、被保险人因手术中及手术后产生的麻醉等药物过敏所引发的事故;五、被保险人因不遵守本公司认定的整形外科手术须知或者术后须知而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导致开刀或者穿刺手术;六、被保险人手术后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不需开刀或者穿刺手术取出植入材料的一般并发症。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二、保险费为人民币335元。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整形手术同意书;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治疗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释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本公司:ⅩⅩ人寿保险公司。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指定的一年期短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凡既往史已确诊患有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以及投保前,身上已有明显的肿块、症状,虽未确诊,但已被医疗部门怀疑为恶性肿瘤者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