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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内交通费的管理规定1.目的为降低费用,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3.职责提供正规的票据,严格遵守中心的财务报销手续。4.支出范围及报销要求1、市内交通费包括公共汽车、地铁、中巴、出租车车费,以及因此产生的停车费、过桥费等。2、员工因公外出需要乘坐出租汽车时,需提前向校长申请,批准后方可乘坐,否则不予报销。3、报销市内交通费时,按实际发生时间和金额如实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应注明事由;每月只报销当月及上月的交通费用,逾期未报的,不予报销。4、出差期间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不属于差旅费,视为正常上下班。5、员工应妥善保管交通费单据,没有票据或票据不合法的,不予报销。6、校长应严格审核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对于弄虚作假的,将处以报销人错误报销金额10倍的罚款。数据计算错误,或者发票没有盖章等情况,不在本处罚范围内。7、员工需要加班,应按照中心相关规定填报,《加班申请表》报部门经理批准,同时报人事专员备案。中心报销工作日晚间22:00以后的市内交通费,同时报销每人每次不超过10元的餐费。8、报销加班交通费和餐费,需经人事专员报销单据上签字确认;如发现确认有误。将给予确认人报销金额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