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分级分类稽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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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国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分级分类稽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行集约稽查,提高稽查管理水平和稽查工作绩效,加大稽查执法和涉税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关于分级分类稽查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级分类稽查,是指按照重点税源企业的不同层次、类别划分检查范围,由不同层级的税务稽查机构分别实施检查的一种稽查方式。第三条分级分类稽查打破稽查工作的地域界限,建立起统一调度、协调高效,省、市、县三级联查联动的稽查体系。第四条市局稽查局在省局稽查局和市局的指导、协调下,承担全市分级分类稽查的主要工作;县局稽查局主要配合市局稽查局开展分级分类稽查工作。第五条实行分级分类稽查的企业包括:地方支柱产业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等。第六条分级分类稽查按照企业年应纳税额标准,具体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省级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企业范围是: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上级要求或领导批办等需由省局稽查局直接查处的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二)市级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企业范围是:未列入省局分级分类稽查企业名单的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上级要求或领导批办等需由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处的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下的重点税源企业。(三)县级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企业范围是: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下的重点税源企业;未列入省、市级稽查局分级分类稽查企业。第七条市局稽查局根据全市稽查力量的配置,本着量力而行和一年一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重点税源企业分级分类稽查的对象。市局稽查局在确定稽查对象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检查频度、纳税评估指标分析、纳税遵从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上级重点督办案件等因素。第八条对实行分级分类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实行检查计划管理。市局稽查局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当年的检查计划,报经省局(稽查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凡省局稽查局当年确定的检查对象,不再列入本市当年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分级分类稽查计划企业名单应在确定后30日内通知县局稽查局。县局稽查局如需对列名企业进行检查,须上报市局稽查局,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安排。遇有特殊情况,可能影响当年分级分类稽查计划的实施时,市局稽查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上报省局(稽查局)同意后执行。第九条对实行分级分类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坚持票税统查、全面检查的原则。检查期间一般为两个年度以上。检查中,如遇案情重大等特殊情况,可向以前年度追溯或向以后年度延伸。第十条分级分类稽查的实施。案件的检查实行“市、县结合,三级(省、市、县)联动”。市、县级稽查局实施的检查,按照集约稽查实施方案开展。第十一条分级分类稽查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遵循市局统一审理的原则,按照集约稽查实施方案开展审理工作。第十二条分级分类稽查案件的执行。市、县级稽查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按属地原则就地入库。市局稽查局查处涉及县域内的案件,按照集约稽查实施方案的规定由县局稽查局执行。第十三条分级分类稽查的信息反馈。市、县级稽查局要定期通报相关检查情况;县局稽查局要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反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市、县级稽查局要将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问题,及时向同级征管部门反馈,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第十四条分级分类稽查的监控管理。选案岗位按行业、规模建立分类稽查选案控管台帐;审理岗位按行业、区域建立分类稽查审理台帐;执行岗位按行业、区域建立分类稽查执行情况控管台帐。通过强化稽查控管,加强案情分析,充实稽查信息资料,提高稽查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