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实施.pdf
上传人:是雁****找我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30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实施.pdf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实施.pdf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董瑞林2007中国国防工业标准化论坛引言伴随我国核电事业20多年的风雨历程,我国核电标准从零起步,逐渐发展。这期间,由于我国核电技术和经验的不足及我国核电发展的方向长期未定,整个核电标准未建立起完整、协调的体系。难以满足今后我国核电发展的需要。以至,现今面对如此大好的核电发展形势。核电标准在应对形势急迫需要方面,有些措手不及,需要今后加快发展。国内外核电法规标准体系总体情况核电是一个极其特殊的产业和产品。一说到核电标准,往往是强调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核电发达国家几乎都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来指导和约束核电的发展。核电的发展不仅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而且受到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制约。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强调法制化管理的西方国家,其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层次为:法律、法规、管理导则、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企业标准,它们之间定位准确,相互之间联系紧密、配套协调。美国与核电有关的法律是:《原子能法》、《能源改组法》、《国家环境政策法》等,称为“公法”,主要规定原子能的军事应用和和平应用的政策、管理机构的授权及职能分工和管理要求。与核电相关的法规是美国联邦法规第10篇(简称“10CFR”)。其中有专门的章节阐述对核电厂的诸多方面和环节的强制性要求,是对原子能法中的有关法律要求的支撑。美国核管会管理导则(RG),是由民用核安全部门一美国核管会发表的代表其审管观点和意见的技术文件,一般是非强制的,是对实现美国联邦法规(10CFR)要求的具体细化和提出的一些具体技术观点。在“10CFR”和“RG”中.大量引用了一些美国国家标准和协会(学会)标准,引用所涉及到的内容也非常广泛。美国核电国家标准主要由协会(学会)标准及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自己制定的国家标准(AN—SI)构成。协会(学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主要方式是,经过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确认,将符合要求的协会(学会)标准直接上升为国家标准(采用双编号的方式)。这些协会(学会)标准有:美国核学会标准(ANS)、美国机械丁程师协会标准(ASME)、美国电气与电子T程师协会标准(IEEE)、美国混凝土协会标准(ACI)、美国焊接协会标准(AWS)、美国钢建筑物协会标准(AISC)等。总的来看,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制定的是通用性和基础性的标准,以及其他协会没有覆盖的标准。而协会和学会则是制定通用性非常强的专业标准,如,ASME主要制定机械设备设计、制造、检验、维修类的核电标准;IEEE主要制定仪器、仪表、电气类的核电标准;ANS主要制定厂址评价、辐射防护、应急、基础方法、临界安全、术语、安全设计准则等核电标准。美国国家标准通用性非常强,技术要求与具体型号基本没有关系.覆盖多种堆型和多种技术发展的需要。美国的协会(学会)的组成采用会员制的方式,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加入。由于协会(学会)成员的广泛性(世界性),决定了其制定标准的国际性和权威性。如,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会员遍布世界各国,其制定的标准可以说是核电业的国际标准,具有通用性极强的特点,只要是按照ASME规范设计和制造的设备。在国际上(包括在核电设备制造技术发达的四方国家)得到广泛的认可;IEEE制定的标准,有很大一部分推荐作为IEC国际标准。在我国.核电法规和标准体系主要由核安全法规、核电国家标准、核行业标准及相关的一般工业标准构成。12。大会交流论文。·28·2誉sA.翻一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民用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以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和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形式发布,分为行政性法规和技术性法规。行政性法规主要规定核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审批程序、法律责任等,规定了核安全的监督体制和采取的方式及相关要求。政府发布的行政性法规是以“条例”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部门发布的行政性法规主要以“实施细则”和“办法”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等,均由国家核安全局颁布。核安全技术性法规以“规定”(强制执行)、导则(指导性)和技术文件(参考性)的形式发布。“规定”系列的核安全技术性法规包括选址、设计、运行、质量保证、放射性废物管理、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几个方面,“规定”中所提出的要求,是核电厂设计、建造和运行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导则”系列是对相应“规定”的说明和补充。主要是给出一种实现方案,是指导性的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不同于导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核安全局说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该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我国“规定”系列的核安全法规和绝大部分的“导则”是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核安全标准制定的,有一些“导则”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