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规范(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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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54页第PAGE\*MERGEFORMAT5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4页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讨论稿)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履行工作次序,建立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履行工作机制,提高履行效率和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履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是全市两级法院组织实施履行工作的操作规程。3、全市两级法院严厉实行立案、审判、履行分离规定。履行案件严禁履行员单独实施履行行为。4、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实行履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履行案件该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录入全国法院履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5、履行案件以依法、公开、规范、高效为准绳,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无机统一。履行案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程序选择权为准绳,坚持阳光履行,坚持和谐履行。履行案件严禁履行员单独实施履行行为。6、履行和解是处理履行案件的必经程序。7、履行工作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第二章执行机构8、履行工作实行院党组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基层法院的履行工作该当接受中院履行局的管理、监督和调和。9、中院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有权调动当地基层法院的履行力量,包括履行干警、通讯设备、警用车辆等。10、基层法院该当服从、配合中院在其辖区内的履行工作。基层法院该当配合、协助中院所辖其他法院在其辖区内的履行工作。中院辖区内异地履行受阻,经履行法院请求,当地法院不予协助、配合的,履行法院可以请求中院出面调和履行。11、两级法院履行局应根据履行工作需求设立履行处(科)、案件监督处(科)和综合处(科),可以保留履行庭的设置。履行局可以根据履行案件的需求设立若干履行处(科)或履行组。12、履行处(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履行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13、案件监督处(科)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和复议案件的审查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中院案件监督处负责对基层法院履行异议案件审查的指点工作。14、综合处(科)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及院长、局长交办的其他事宜等。综合处(科)设专人负责履行案件的信息微机输入工作。中院综合处负责对基层法院履行案件的信息微机输入工作的领导和指点。申请提级履行案件、申请交叉履行案件的审查工作由综合处负责。15、涉执信访工作由综合处(科)负责。中院综合处负责对基层法院涉执信访的领导工作。申请提级履行案件、申请交叉履行案件、指定履行案件、委托履行案件、省院督办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由履行局综合处(科)立案登记管理。省院督办案件由综合处(科)负责处理。16、履行案件、履行异议案件、履行复议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17、履行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交由履行局综合处(科)分流。人民法庭办理履行案件的,也纳入立案归口管理。18、履行案件实行严重、疑问事项合议制。合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或由局务会讨论决定。19、履行异议案件、提级案件、交叉案件、指定案件应合议决定。但事实简单的可以独任审查,严重、疑问的案件应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20、履行复议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合议,需求改变原裁定的或严重疑问案件应提交局务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21、履行案件讨论时该当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履行员组成,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在履行法律文书上署名为履行员,其他参加讨论的人不在法律文书上署名。履行案件讨论时,履行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表决权。22、履行案件合议庭该当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其他参加合议的人在法律文书上署名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23、案件监督处(科)审查履行异议案件、复议案件应由三人以上单数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中一人由院长或局长指定为审判长,其他参加合议的人署名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局长、处长(科长)参加履行案件讨论或其他案件合议的,局长、处长(科长)为审判长。24、讨论案件、合议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准绳。审判长为少数意见的,应提交局务会或经院长同意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25、局务会由履行局长负责掌管,各处(科)长为局务会委员,资深审判员或履行员可由局长指定为局务会委员。26、履行局长不能掌管会议的可由院长或局长指定副局长代替局长掌管。代替期间,副局长享有局长的权利义务。27、局务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意见准绳。28、局长认为需求提交审委会研讨的案件,可经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