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论文.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13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工程管理论文.doc

工程管理论文.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生命科学导论(论文)课题名称:安乐死的生命伦理院(系):经管学院-工程管理学生姓名:王仕奇学号:1121310212指导教师:张凤伟二○一三年五月拾八日一、课题简介: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二、安乐死的来源及其定义:关于安乐死的词源,大部分学者主张其来源希腊语中的eu和thanatos,前者指“好”(good),后者指“死”(Death),即“好死”(Gooddeath)。安乐死有“无痛苦死亡”“幸福的死亡”,或者“安然去世”之意。到目前为止,关于安乐死的定义,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学者为了更为清晰、减少歧义,提出“听任死亡”、“仁慈助死”和“仁慈杀人”来代替之。笔者在这里介绍其中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统一(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死去的行为。①完成我国首个《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祝世讷教授等人认为安乐死的定义是“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它所揭示的安乐死的内涵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乐状态。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地生”,而是“痛苦地死”。许多人认为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几十年来,由于来自民间的呼声日趋强烈,西方一直没有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努力。在赞同与反对两种激烈的交锋的同时,西方民间社会对绝症患者实行安乐死已经不鲜见。二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它严格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对医生做出了种种苛刻的限制。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防止医生护士滥用安乐死,这项法律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在这部法案中,并没有提到如何对脑死亡者进行安乐死,同年5月16号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的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在中国,安乐死的发展处于一个相对滞后的水平。我国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目前,中国仍然没有针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也没有一部可供参考的相关法律。在民间有部分医生经患者家属同意,私自进行安乐死。三、安乐死合法化基本分析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在刑法学界,安乐死之所以引起比较大的争论的一个原因就是安乐死问题在刑法理论中产生的矛盾,即本质上不是犯罪行为,而从认定手段上来讲又属于犯罪行为。这导致目前很多国家在认定安乐死时,都将其当作“非犯罪化”来处理。表现为对“被动安乐死”事实上采取默许的态度,甚至也表现为对社会上发生的“主动安乐死”,刑事司法当局一般也奉行不干涉主义的政策,这是一种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合法化是指,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把过去认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或法律保障,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安排甚至是一种制度创新;非犯罪化的内涵较为丰富,可以分为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两大类。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尽管刑罚制度的正式规定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刑事司法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特定行为减少其反应活动的现象;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意味着对过去曾经受到刑法干预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发生正式改变。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是一个前后相随的过程虽然“安乐死”的非犯罪化处理,可以暂时作为目前法律对“安乐死”案件从宽处理的依据,但是从根本来看,这有违刑法公正性的价值目标,也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诚然,“安乐死”从形式上来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但实质上,安乐死不具有犯罪成立所要求的相当社会危害性。安乐死行为是一种正当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所以,安乐死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