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pdf
上传人:13****51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30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pdf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pdf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安徽省临时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安徽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第三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临时用地条件和期限第六条临时用地应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取土场、弃土(渣)场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铁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中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优先使用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应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审批使用,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流程、申请要件、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第七条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符合办理延期的临时用地,其临时使用的土地面积不扩大、位置不调整、用途不改变、土地复垦要求无变化的,可以简化审批要件和程序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建设工期超过四年的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在申请临时用地时,对可能超出四年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在初次选址时即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在延期一次后,确因项目需要继续延期的,须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别申请,在复垦和补偿方面提出具体保证措施,经批准后使用。第三章临时用地申请和审批第八条使用者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探矿权许可证;(三)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复垦方案。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四)临时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纳入生产成本或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的证明材料;(五)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六)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第九条临时用地(包括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