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天天利风险揭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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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为了使您充分了解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申请报价回购交易。报价回购业务中存在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报价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二、您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客户),慎重决定参与报价回购交易。三、您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应了解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是否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资质。四、在报价回购交易中,银河证券既是您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又接受您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存在因银河证券内部控制疏漏所导致的利益冲突风险。五、报价回购业务中,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均可能出现因应付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不足额、资金划付通道不畅或其他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当日初始交易及到期购回的资金划付均延迟至次一交易日、当日初始交易在资金划付完成前没有质押券对应的情况。六、受上交所委托,按上交所确定的原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个交易日日终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经过重新分配的质押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计算所得的担保价值不变,但质押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市场流动性等可能存在差异。七、每个交易日报价回购可用余额是实时变化的。您发出的初始交易委托可能因可用余额不足导致委托失败,其他客户在您之后发出的初始交易委托却可能因可用余额增加而委托成功。八、银河证券与您已在《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质押券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布的《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进行计算和调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九、报价回购的收益率由银河证券公布,您委托新开报价回购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收益率。您确认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十、若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已达成的收益率不会进行相应调整,您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十一、报价回购发生大额不再续做或大额提前购回时,银河证券有权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拒绝不再续做或提前购回申请,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和流动性。十二、发生标准券折算率调整、质押券到期、质押券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时,可能使得质押券不能足额担保银河证券履行所有购回义务。十三、银河证券本身,存在因破产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融资款项本息的风险。十四、银河证券报价回购业务可能被暂停或进入业务终止,并可能因此不能及时、足额偿付您。十五、银河证券、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给您带来风险。十六、请您妥善保管资金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您承担。十七、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银河证券将以《客户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您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银河证券已经履行对您的通知义务。您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知晓有关通知内容,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十八、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变更预留在银河证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银河证券无法通知您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十九、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您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二十、在报价回购交易过程中,可能因为银河证券、上交所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您的利益受到影响。二十一、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二十二、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的,须先按《客户协议》约定履行业务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提交仲裁。二十三、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您和银河证券双方协商或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您不得就本报价回购业务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二十四、在《客户协议》存续期间,若您存在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