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本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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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本质法律在社会的变迁中演进。当社会的发展步入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时,面对着层出不穷的市场失灵现象;面对着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追求并保证个体自由和利益的传统民商法对市场失灵束手无策的窘迫状及亚当·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的现象;面对法学领域的自由法学派的衰微和社会法学派的勃然兴起的现象;无不昭示着法律的变革,孕育着新部门法的诞生。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指出,19世纪的法律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有关日趋承认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常常被视为“自然”的(或天赋的)和绝对的权利——的记录,外界力量不得随意进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到来,信息不完善和市场不完全性的市场“常态”导致了大量的市场失灵现象出现,斯蒂格利茨将市场失灵的具体例证概括为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等。市场失灵是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和不能解决,这就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加以规制。这外界的规制力量来自于政府,社会经济团体及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作用。(1)政府的职能干预。游离于市民社会之外的政府凭其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介入了“市民社会”的“私生活”,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但考虑到政府的信息不充分和公务人员的“经济人”角色可能导致政府决策失误、偏离既定目标等现象的出现,政府应在充分尊重市场的基础地位前提下“医治”市场失灵。政府的这种“医治”不代替企业的经营决策,只纠正其违法行为;不代替市场机制,只为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条件,使市场失灵的地方灵起来,以实现竞争的公平性。(2)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功能。竞争无序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既不符合社会利益,也影响着企业等经营主体的自身利益,但“企业等经营主体对竞争秩序的单独追求只能约束自己行为,除了示范效应外,并不能约束交易对方或竞争同行的行为;国家的职能干预则更多的体现了一般性和重大性,不能做到无微不至的关怀,而且,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将实现政府从传统管理模式向电子管理模式转型,这就要求政府由死板地下规定责任变为公共服务机构,分散权力和责任,把责任双向地分配到其他公共机构,使其担负起责任。于是产生了超个体的进行利益合作、行为整合的必要。这种整合的组织形式便是社会经济团体,如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联盟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团体不同于“为了防止竞争,排除异己,保护同业的既得垄断利益而建立的”传统行业协会。它作为民间的自治组织,独立于政府部门,以遵循国家的干预为前提,运用自律性规则在政府干预未及的经济领域实施自觉整合。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的补充,通过克服“市场失灵”来实现经济法的目的,所以也应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3)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作用。在经济区域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生产突破疆域,市场已无国界,生产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于是实现资源在更大空间配置以弥补本国资源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或解决经济法所面对的“市场失灵”问题成为现实。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各国相互妥协而形成的区域性、国际性组织及其制定的规则、条约等起了协调性的作用,它虽不具有以强制力为后盾的约束作用,但往往受到国际社会的尊重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得到贯彻,显示出其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的独特作用。以中国为例,我国虽地大物博,但因人口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于是利用资源与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冲突,同时还交织着环境等外部性问题。但是加入到国际化的经济生产中使我们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一国资源的不足不代表全球资源的不足。我们可以通过进口国外的资源来改善国内的资源配置,在这意义上,进口粮食、石油、木材如同进口土地、矿产、森林一样(但我们反对以转嫁的方式将一国的环境污染等经济问题转移到另一国)。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区域性、国际性组织及规则、条约等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势必引起人们的关注。外界力量的规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不仅为外界力量的介入提供了空间,而且也界定了其活动的范围。将这种行为和规则用明文的法律固定下来形成的现代经济法,它涵括了许多传统民商法理念和行政法理念难以纳入的社会性诉求。市场失灵现象及为解决这一情况而运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职能及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功能于市场,纠正其失灵现象便是经济法的客观方面,也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本质之一。至于作用的方式、手段等则涉及具体问题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