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与经济法价值的区分pd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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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经济法价值的区分孙慧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摘要】法的普遍价值在不同的部门法语境下有不同的内涵和侧重,民法强调形式正义、交易自由,着眼于增进个体效益,维护微观交易秩序;经济法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强调实质正义和竞争自由,着眼于整体经济效益,维护宏观秩序。本文试分析主要的价值形式在民法和经济法上的区分,并从产生背景、价值本位及功能作用等方面探讨两者价值差异的原因。【关键词】民法经济法价值正义效率秩序自由一、价值的内涵及其在部门法研究中的意义1.价值的概念与内涵。价值的概念是由经济学引入到其他学科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的效用关系,是社会主体对象化活动的产物,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统一”。由此,法的价值系指客体法律可以满足主体人的需求的有用性,其外延包括人们对法所寄予的希望、法律能够满足的人们的希望、价值是法律所共同具有的等。法的价值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精义之所在,正如博登海默说过,“我以为,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2.价值研究对于部门法界分的意义。价值研究对于法律部门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每一个部门法体系都有特定的价值作为其内在品格和支撑,虽然在法律法规中少有明文娑ǎ欢诰咛宸商跷闹斜厝?有所体现;其次,价值可以弥补法的创设与适用之间的隔膜,法的运行必然涉及到法的解释,充分理解把握该部门法价值可以最大限度防止法适用时的偏差;再次,法律价值是解决部门法体系内部冲突和漏洞的有利工具,能够有效协调各单行法律,补充法律体系之不足。每一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几乎均包括主要的社会关系,而之所以法律关系可以区分部门法,是因为它们在不同的部门法语境下被赋予了特定的内涵和外延。这种划分方法固然直接明了,但是流于表面化,与之相比,法律价值才是部门法划分的深层次原因。虽则法具有普遍性的永恒价值,然而“部门法的价值要以法的终极价值为参考,但又不能等同于法的基本价值,部门法的价值要因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和所要实现目的的差异而有所侧重,从而更好地体现和贯彻法的终极价值”。因此只有探明厘清部门法的内在价值,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把握不同法律部门的本质、宗旨及功能。二、民法价值与经济法价值的区别下面试分析几种主要的价值形式在民法与经济法中的区别。1.正义。自法产生起,正义观念就始终伴随着法的发展,是法的终极价值之一,也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在中外学术著作中,正义被赋予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含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实质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形式正义)。约翰·罗尔斯则认为社会制度的正义是首要的正义,它包括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异自由原则。”民法旨在调整私主体交往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注重个体在民事交往中的机会平等,尊重私人意思自治。民法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的“水平公平”体系,在现实中必然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大和社会资源的高度集中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影响经济长久发展,这是民法无力解决的,同时也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领域。经济法体现的是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介入,是国家从整体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的法律工具,其正义价值着眼于结果和实质公平的实现。经济法的前提是承认人与人之间条件的不同导致经济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制度设置上都有一定的倾斜性,通过限制强势、保护弱势平衡社会差距,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反垄断法》对垄断实体的控制消除等。与民法相较而言,经济法的公平观念基础是一种“垂直公平”,以形式上的不公平达成整个社会的实质公平,其正义价值是一种更宏观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2.效率。同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民法和经济法都以效率为位阶较高的价值,但关注角度及层面不同。民法的效率主要关注个人效益的实现,着眼于微观效率,这体现在一方面,民法对主体进入市场的要求较低,以原则性及任意性规定为主,关于交易的具体操作交由个人自由意志决定;另一方面,民法倾向于保护和促成单个交易的完成,尽量减少法律限制带来的交易成本。总之,“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认为无数个体交易市场累积,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增进;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就是民法对效益价值的评价标准。”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个体交易的影响力绝不仅限于本身,个体的累加并不必然使整体得到促进,有时反而是一股强大的反作用力,如行业性垄断行为。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总体效率,“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