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情况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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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关于对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来源:[宣传科]发布时间:2008-10-48:32:00点击:217鲁卫科教国合函〔2008〕31号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深入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省人事厅拟对全省贯彻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省人事厅要求,结合卫生系统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重点检查贯彻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二、检查方式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由各单位对实施《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撰写书面报告;省人事厅将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抽选部分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听取工作汇报、查验有关资料。三、时间安排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于10月10日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厅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省人事厅将于10月中下旬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联系人:王志锋传真:67876166电话:67876172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五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领导和管理。第七条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省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l、拟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3、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依据;4、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负责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6、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工作。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承担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事务性、技术性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市要加强对本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要求。各县(市、区)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三章内容和形式第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