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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各机关执行单位预算有关用途别科目(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一、為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及其執行標準更為明確起見,特加規定如附表之所定。二、各機關所管經費,應按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確定歸屬,並切實依照規定標準執行。三、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增列任何名稱之科目,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應依照預算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事先擬具科目名稱,詳敘理由專案送經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第一級科目第二級科目定義執行標準一、人事費1.民意代表待遇2.政務人員待遇3.法定編制人員待遇4.約聘僱人員待遇5.技工及工友待遇6.獎金7.其他給與8.加班值班費9.退休退職及資遣給付10.保險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經費屬之。凡立法委員支領之歲費、公費與對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支給之其他報酬(含依法聘用之助理人員等各種費用之補貼)等待遇屬之。凡總統、副總統及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等民意機關同意任命之(如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或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會政務次長與其相當職務人員及比照簡任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人員支領之月俸(或薪俸)、公費(或加給)等待遇屬之。凡各機關編制內職員、軍、警人員、派用人員與學校之教、職員及依組織法令聘用人員支領之薪俸、加給等待遇屬之。凡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聘、僱人員支領之酬金及聘請兼任教師支給兼課鐘點費屬之。凡各機關、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報奉核准之技工及工友支領工餉、加給等待遇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依相關法令支領之各項獎金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依相關法令支領之各項費用(如軍職人員主副食與服裝、婚喪及生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休假補助、車票費補助等)補貼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法定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員工超時加班、不休假加班及值班等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有關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因退休、退(職)及資遣、撫卹等所需之退休(職)金,及依法提撥之退休、離職儲金、墊償基金及撫卹金(含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因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之慰問金)、殮葬補助等給付屬之。凡各機關、學校有關民意代表、政務人員、法定編制人員、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現職人員及退休人員應由政府負擔之公保、軍保、勞保、健保保費補助(含眷屬保險)之給付屬之。歲費、月俸、公費、薪俸、加給及工餉等按實有人數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規定之標準執行。同右。同右。依通案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支給標準執行。按實有人數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標準執行。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執行。1.依照有關法令規定執行。2.車票補助費依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九一00六九七九號函規定核實辦理。1.依照有關規定及實際需要執行。2.各機關對於加班費之支給,應嚴控及加強查核,並依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函所定標準核實執行。3.各機關員工超時工作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超時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應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4.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由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令規定執行。同右。二、業務費1.教育訓練費2.水電費3.通訊費4.土地租金5.權利使用費6.其他業務租金7.稅捐及規費8.保險費9.交通費10.按日按件計資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