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港水域通航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常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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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港水域通航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常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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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港水域通航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钦州港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钦州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通航秩序,防治船舶污染,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钦州港水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活动的船舶、设施(下称船舶)及相关单位、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对在钦州港海域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它影响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进出钦州港水域的以下船舶应当通过VHF12频道向钦州海事局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报告:(一)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二)外国籍船舶;(三)客船;(四)载运危险品的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五条报告内容包括:(一)船名、国籍(船籍港)、船舶种类、船长、吃水及载货情况等船舶资料;(二)当前船位;(三)上一港或目的港;(四)拟靠、离码头的名称等;(五)指挥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第六条船舶、设施在钦州港水域进行下列活动前,应当通过甚高频(CH12频道)向指挥中心报告:(一)进、出钦州港东、西航道;(二)在锚地锚泊、起锚或移动锚位;(三)靠泊完毕、离泊或者移泊;(四)在港内调头航行;(五)在鹰岭作业区、保税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大环作业区、三墩作业区等码头前沿水域调头;(六)进行油料供受作业、残油或污油水接收作业;(七)进出船坞、试航或进行船底探摸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动。第七条船舶报告应当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者英语,有引航员引航的,由引航员负责报告。第八条港口、引航站生产调度部门或者各码头业主应当在每日1700时之前,将次日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或者移泊计划向指挥中心报告。第三章船舶航行第九条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安全水域航行。第十条两船在航道会遇前应当进行沟通,确定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水域会遇。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追越。第十一条船舶在港内航行,应当使用适合当时环境的安全航速。途径码头、锚泊船舶、堤岸、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当减小到能保持舵效的航速,以免损坏浮筒、码头、堤岸、建筑物和其他船舶。第十二条船舶进出钦州港实行分道通航,10000吨级以下船舶从钦州港西航道进出港口;10000吨级及以上船舶从钦州港东航道进出港口。特殊情况者,须报钦州海事局指挥中心同意。第十三条航行避让原则(一)航道外船舶避让航道内航行船舶;(二)不受当时吃水限制的船舶避让受吃水限制的船舶;(三)高速船舶避让所有船舶;(四)穿越或进入航道的船舶避让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五)在航船舶避让正在靠、离码头及非在航船舶;(六)其他船舶应当避让在进出港航道航行的大型船舶;(七)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际避碰规则》避让。第十四条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登(离)轮。因气象、海况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轮时,应当及时报告钦州海事局指挥中心。第十五条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离船。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交通管制:(一)装载危险货物的大型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进出港时;(二)恶劣天气;(风力7级及以上、能见度距离小于1海里)(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四)在港口水域发生严重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第十七条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慢速通过;(二)主动与他船沟通联系,提前做好避让准备;(三)禁止追越他船。第十八条下列船舶在钦州港水域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特殊危险品的船舶;(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四)其他需引航的船舶。第四章船舶停泊第十九条港口企业应向船舶提供符合其靠泊设计能力及功能的码头、泊位。禁止船舶停泊在与其船型尺度、种类相不适合的码头泊位。第二十条船舶停泊时,伸向可供他船航行一侧水域的装卸货设备,应当调整到不妨碍他船正常航行的位置;夜间应当有良好照明,但不得对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第二十一条除进行供油、供水、维修、海上过驳、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的船舶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禁止并靠。第二十二条船舶在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