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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关税概述(三)关税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货物、物品的流向分类(1)进口关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2)出口关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2.按征收目的分类(1)财政关税,亦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3.按征税标准分类可以分为从量税、从价税、复合税和滑准税,其中从量税、从价税是关税的基本计算方法。4.按约束程度分类(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2)非自主关税。(3)协定关税。5.按差别待遇分类可以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特惠关税、差别关税、特别关税(亦称加重关税,如反补贴关税、反倾销关税等)。(四)关税的特点二、关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三、关税税则、税目和税率四、关税的优惠政策(第二节关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2.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3.不能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4.估定的完税价格(1)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4)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5.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纳税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按照《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6.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7.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8.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监管年限×12)〕(二)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确认《关税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