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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营业税会计第一节营业税概述第一节营业税概述三、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①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收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五、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六、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一)纳税期限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二)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七、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一)兼营不同税目(税率)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同时经营同属营业税范围的不同税目,由于不同税目营业额的确认方法、税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企业应分别税目(税率),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分别计税(包括减免税)。凡未按要求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减免税的,不予减免)。(二)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三)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八、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一)营业税的减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6)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八、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二)营业税的起征点5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缴营业税。第二节营业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3.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4.建筑业纳税义务的确认。5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的确认。6.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7.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8.劳务费收入的确认。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收入。9.证券公司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