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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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我们最近承揽了一项工程,该工程包含制造和安装两个部分,我们根据这两个部分,分别签订了制造合同和安装合同。请问如何纳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制造的产品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属于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况,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2.我公司与购买方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约定先发货再收款,且未取得销售凭据。我公司已将该笔收入暂估入帐,货物于2011年8月17日发出,但货款于9月16日才收到,并于同日开出发票。请问,我公司在申报8月份税时是否要将这笔货款进行申报呢?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因此,贵公司这笔货款可以按照开出销售凭证的时间进行申报,即做所属期9月收入申报。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免费赠送一批样品给客户,公司已做视同销售。但是对方不需要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要开具发票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购货方不要发票,贵单位也需要开具发票。4.我厂把加工后剩余的边角废料对外销售,还需要交增值税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厂内的废料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废料,按适用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销售废料,征收率为3%。5.我公司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税务机关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申请认定)》,告知我公司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请问最迟什么时候要提交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贵公司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6.我司购进货物,但委托第三方付款,请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