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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承揽、租赁、雇佣合同的区别从一起案件看承揽、租赁、雇佣合同的区别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德金律师手机13689055388案情回放原告巫某某系被告京龙公司承建的京龙·江水湾工程工地的材料保管员被告谢某某系该项目经理。被告何某根据被告谢某某的要求提供一台无照徐工50型装载车在该工程施工驾驶员朱某某由何某提供并由其支付报酬。2008年12月8日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被驾驶员朱某某驾驶该装载车作业时压伤致残。伤愈后原告以何某、京龙公司、谢某某为被告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界定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或者是雇佣合同关系。因为这涉及被告何某是否承担责任还涉及原告能否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我个人认为本案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合同关系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依照承揽合同的归责规定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谢某某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对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本案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合同关系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被告何某和京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决定京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或者说京龙公司的被告资格是否适格取决于其与何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何某与京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1、从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法定概念看何某与京龙公司不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和租金出租人的义务是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与此相对应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则是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权利是收取租金。再从第217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和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也可以看出承租人是自己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因此才可能负有第217条的合理使用义务和第222条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如果出租人没有占有、也没有使用租赁物当然就没有保管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和报酬承揽人的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支付报酬。本案中何某并非单纯地将装载车交付京龙公司使用而是将装载车交给其雇佣的司机朱某某驾驶换言之何某是利用自己的机械和技术力量、劳力为京龙公司提供服务装载车是在何某雇佣的司机朱某某的控制之下京龙公司只有通过司机朱某某才能使用该装载车京龙公司并不能、也没有直接使用该装载车因而何某实际上是按照京龙公司的要求来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换言之何某交付给京龙公司的不是装载车而是司机朱某某驾驶装载车作业之后形成的工作成果。这显然具备了承揽法律关系的特征是典型的承揽合同。2、从何某与京龙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看不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建设工程行业的习惯说法如果自身没有机械设备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他人的装载车、推土机、挖掘机作业都叫租用、租赁但不能据此简单地将这种法律关系定性为租赁。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只看表面现象当然更不能片面听信习惯说法、习惯称呼而必须通过综合考察事实本身探究其本质特征。就本案而言承揽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本质区别就是看是那一方包括该方的雇员在占有、使用该机械设备如果是承租方自己包括承租方自己的雇员在占有、使用该机械设备当然其法律关系是租赁法律关系反之如果是出租方实际应称为承揽方在占有、使用机械设备并交付工作成果则是典型的承揽法律关系。这两种情况分别完全符合《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的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是租赁合同第253条规定的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是承揽合同因此依法应当分别确定法律关系而不能混为一谈。本案中占有和使用装载车的司机朱某某是何某雇佣的换句话说何某是通过其雇佣的司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从京龙公司处承揽的工作并向京龙公司交付工作成果这正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租赁法律关系的最大特征因此本案应当确定为承揽关系。3、何某与京龙公司之间价款的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不是区别两者法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目前装载车、挖掘机在建设工程行业的计价方式有三种按方量计价、按时间计价、预先估价其中按时间计价又有按月计价、按日计价和按小时计价之分。不管是哪种计价办法它都仅仅是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