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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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和法律。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以前几乎完全被教会控制。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1791年《法国宪法》和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和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美国自1852年马萨诸塞州公布教育法令后,各地纷纷效仿,至1900年前后,北部和西部各州都相继颁布了强迫就学的法令。日本于1886年颁布《小学校令》,从而基本实现了车等义务教育的法制化。我国教育立法的沿革和展望(教材P35-43)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原则2.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原则(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4)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规律】3.奖惩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五、教育法的地位(性质)(教材P52-62)(一)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二)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尽管是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主,但实际上也调整一些具有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综合起来属于社会法比较妥当。【2006年9月成立社会法】六、教育法的作用(知道即可)1.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2.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3.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一节教育法的渊源(教材P64-71)一、宪法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首先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其次,宪法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法律《教育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都属于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本地区有效。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六、规章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其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但其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是教育法不可缺少的渊源。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二节教育法的效力一、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1)公布生效,即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2)定时生效,即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