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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本土语境下“媒介审判”的法理思考本土语境下“媒介审判”的法理思考摘要“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律程序上的民间裁判,其实质是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间的权力争夺。本文认为,国内法学界对“媒介审判”的评判几近妖魔化。新闻监督报道无辜地被贴上了“话语暴力”、“话语强权”以及干预司法独立等诸多标签。事实上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货,“媒介审判”很应该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结合国内司法现状得到其应有的评价。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舆论监督作者简介:陈皛靓,上海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52-02一、“媒介审判”的法理分析“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律程序上的民间裁判,这个地道的舶来品,其历史起源于西方国家法律审判实行的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有倾向性的报道或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继而侵犯涉案人员的人身权利。国内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关于“媒介审判”的定义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而对其的评价则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法学家之所以判“媒体审判”死刑,给它扣上一个“双重侵犯”的帽子,从法理层面来解释,是源于“媒介审判”的程序抢先。“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做先前性的“审判预设”。从字面上来看,“媒介审判”就是一种抢跑行为,破坏了司法检查制度的程序正义。然而就其内在而言,可说是一场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碰撞与争夺。从双方权力来源上讲,二者皆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第35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另外,第125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从两种权力的实现手段来看,司法机关拥有的司法权有其行使上的强制力,且有要求其他机关在执行法律时为其提供方便的特殊权力。舆论监督则只是一种间接实现的权力,大众传媒最拿手的无非是通过报道引导甚至制造舆论,继而影响行政、司法等机关。所以,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时侯,完全不走任何程序。二、“媒介审判”的本土解析在查阅以“媒介审判”为关键词的相关论文时,笔者发现国内新闻法研究领域现今对“媒介审判”的产生原因通常归结为:司法缺位、新闻界越位、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公众对人治情结的执着以及制度建设空白等。对以上诸多分析,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首先,国内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媒介审判”。我国的司法审判是由法官做出的,媒体报道通过影响陪审员而最终左右司法判决的现象根本就不会发生,加上由于我国独特的司法体制,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质上是受制于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所以媒体所引导的舆论实际上影响的是各个权力部门的官员,法官独立性的丧失从来就不是“媒介审判”所造成的。那些认为“媒介审判”会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各种声音,既是无视司法系统本身的运作模式,也低估了法官的判断能力,更是对大众传媒影响力的过高估计。试问什么样的新闻报道有左右法官判断的威力?也许不负责任的报道是媒体的过错,但是断不会仅仅因一篇或几篇报道而影响了法官的独立思考。对一个具有理性思维、合格称职的法官来说,即使他将新闻报道作为了解信息的一个渠道,媒体所做的报道是合乎情理还是逻辑混乱,是客观报道还是一面之词,是理性推理还是情绪宣泄,法官完全有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美国学者本杰明则认为,中国媒介影响司法的基本模式是媒介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这样的评价可说是一针见血。因此,国内背负骂名的“媒介审判”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媒介审判,而是行政权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力对司法独立的干涉。其次,“媒介审判”从来都是新闻人关注司法的本职工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在管理司法工作方面,人民对法律的制定、内容和其贯彻执行的情况均享有知情权。立法公开、司法公开、行政公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的前提。就全社会而言,公开的最有效便捷的手段就是让大众传媒进行报道。所以,新闻媒介对立法、司法、行政这三方面依法应予公开的事项均享有采访报道的权利。在所谓的“媒介审判”中,大众传媒在做的就是充分满足公民的审判信息知情权,即使他们对于诉讼活动做出过有罪、无罪、胜诉、败诉等结论,也只是权力体系外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