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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企业人事档案转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转递的大致程序如下!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吧!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1第一条取出应转走的档案第二条在档案底账上注销第三条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第四条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档案在转递中必须遵循保密原则,一般通过机要通道转递,不能交由本人自带。另外,收档单位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回执上签字盖章,且及时退回。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2一、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二、转出的档案必须是按《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整理过的档案,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三、因干部职务或干部管理体制变动,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时,原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干部档案转递给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四、转递人事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与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并严密包封。对成批移交的档案或档案材料,转出单位应填写《干部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五、接收单位收到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检查核对无误后,将回执或移交清单签字盖章并及时退回转出单位。转出干部档案或档案材料一个月后,尚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应主动向接收单位查询、索要。人事档案转移制度范本篇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流动人员人事管理处责任人:承办人、处长、分管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人联字[1991]26号《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若干处理意见》第二条(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的党团组织,可代管流动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二)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工作的,经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后,由人才交流机构按流动人员进行管理。(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管理工作,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人员提供人事管理方面的服务,切实承担起流动人员人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一)接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要视流动人员原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接转手续;原单位有人事调配权的,可直接办理接转手续;否则,要通过该单位有人事调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接转手续。(二)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以及自费出国留学或自谋职业的,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分配后再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自费出国留学、自谋职业的由本人)与人才交流机构签订该毕业生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合同。由人才交流机构流动人员进行管理。(三)流动人员档案工资的调整核定工作,由保管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关于流动人员档案工资调整问题的通知》(黑人联字[1991]15号)规定办理。(四)流动人员的出国(出境)政审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的试行办法》(黑人联字[1991]8号)的规定执行,由行署、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出具政审意见,加盖流动人员出国(出境)政审专用章。(五)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找到接收单位后,管理其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按政策规定核算连续工龄,填写《流动人员工龄计算表》并加盖地市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印章装入本人档案,按干部档案管理权限移交接收单位或主管部门。(六)流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吸收录用干部等工作,人才交流机构承办的,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审查同意后,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主管科、处办理有关考试、评审、审批手续。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项目应予以批准:(一)人事档案接收1、年龄: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2、无违法违纪行为,被劳动教养、改造服刑、缓刑、开除公职党籍,工龄买断、已在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人事档案不予接收。(二)人事档案调转需持以下单位出具的有效调档函1、中央在各省、省会城市的直属单位、省属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事、干部、政工处)。2、解放军、武警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3、省内外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社会保险机构。4、哈市政府所属各委、办、局(含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国有大型企业。5、非国有企业及社会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出具的调函必须要有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事授权。四、所需材料办事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统招毕业证:报到证、人事档案。单位调转人员:人事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