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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twbusiness.nat.gov.tw/countryPage.do?id=9&country=MM"\t"_self"投資環境簡介>HYPERLINK"http://twbusiness.nat.gov.tw/countryPage.do?id=12&country=MM"投資法規及程序更新日期:2013.11一、主要投資法令2012年11月2日緬甸總統登盛簽署及公布國會11月1日聯席會議修訂通過之新「外人投資法」(ForeignInvestmentLaw),共計20章。此法通過後,1988年公布之舊法將廢止。緬甸「國家計畫暨經濟發展部」(MinistryofNationalPlanningandEconomicDevelopment,MNPED)將在90天內公布施行細則(包括法規、規定、命令、程序、通知等),依據此法成立之「緬甸投資委員會」(MyanmarInvestmentCommission,MIC)必要時亦可公布施行細則。此法之施行細則尚未公布前,依據舊法公布之施行細則繼續適用。依據舊法所獲得之投資優惠,仍可享有至期滿。本法規定若和緬甸政府通過之國際條約不符,需遵照國際條約規定。本法及投資申請表格可自「緬甸投資暨公司管理廳」網站www.dica.gov.mm下載英文版。新「外人投資法」重點如下:(一)、第1章對名詞定義。(二)、第2章規定限制或禁止外人投資的產業部門,包括妨害文化傳統者;妨害國民健康者;妨害環境生態者;產生有毒廢棄物或使用有毒化學物生產之工業;法令保留給當地企業之生產事業,如某些服務業、農業、畜牧業及漁業;工業技術、藥物及商品尚在測試階段或尚無國際標準核准可安全使用者;除政府核准之區域外,距離邊界10英哩內之投資計畫。(三)、第3章敘明立法目的在讓人民享有國家開採之天然資源、創造就業、發展人力資源及軟硬體基礎建設等。(四)、第4章規定MIC核准投資案,需考量下列基本原則,包括有助經濟發展、超出本地現有之財務及技術能力、增加就業機會、擴張出口、生產進口替代產品、生產須鉅額投資之產品、可獲得或發展高科技、可減少能源消耗、有助區域發展、開發或生產新能源及再生能源、保護環境、對國家領土及人民安全無影響、有助人民知識及技能發展、依照國際規範有助於銀行及金融機構發展、建立對人民具重要性之服務業、確保長短期國家能源及資源足夠消費等。(五)第5章規定外國人在MIC核准下,最多可擁有100%股權,以及允許外國人和緬甸公民、政府或組織合資,依雙方合意訂定持股比例。此法授權MIC可訂定行業別之最低投資金額。(六)、第6及第7章規定MIC之組成及任務,將負責審核投資案件,成員除緬甸相關部會官員外,將包括非政府組織人員。(七)第8章及第12章規定外資企業之權利義務,在符合緬甸國家利益下,可享有開始營運後公司所得稅5年免稅並可再延長,機械設備及建築物等資產可折舊抵減,研發支出可抵減所得稅,產品出口可減免商業稅(commercialtax),出口所獲利潤,最多50%可以免稅,企業獲利在1年內再投資可免稅,建廠期間及擴大投資所需機械設備零組件原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稅收,開始投產後3年內進口原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稅收。此一規定較舊法增加所得稅免稅期限優惠由3年增至5年,以及產品出口可減免商業稅等優惠。(八)第9章規定投資人須依規定提出投資計畫書,向MIC申請投資許可證(Permit)。MIC收到投資申請案,依據下列基本原則審查後,在15天之內准駁該案。若接受其申請,將在收件後90天內核發Permit。(九)第10章規定投資人必須向緬甸政府核准的保險公司投保規定的保險項目。(十)第11章規定無技術要求的企業,只能僱用緬甸公民;而需要技能的企業,最初2年的營運中,至少需僱用25%緬甸員工;第3年起,至少需僱用50%緬甸員工;第5年起,至少需僱用75%的緬甸員工;此外,規定外國雇主有責任培訓當地技術員工並提升他們的技能。第11章也對企業聘用勞工作詳細規定,包括勞工招募可透過政府勞工部門、當地勞工仲介或是自行處理;勞資雙方要依據現行勞工法規簽訂僱用合約,在合約中載明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以及依法規定之最低工資、假期、加班費、傷害賠償、社會保險及相關保險;勞資雙方要依據現行法規解決勞資糾紛;本國及外國雇員在同一類別的工作,享有相同薪資水準及相同雇用比例,不可歧視。(十一)第12章規定投資優惠給予租稅減免:為鼓勵外國在緬甸投資,緬甸投資委員會(MyanmarInvestmentCommission,MIC)可給予投資者下列租稅收減免優惠:任何生產性或服務性企業,從開業的第1年起,連續5免徵所得稅。如果對國家有所貢獻,可根據投資專案的效益,繼續適當地減免稅收。企業如將所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