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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扩大消费,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因素。但是,在对扩大消费的研究中,现在较多的是注重消费者收入水平的研究,而忽视企业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研究。对消费者收入水平的研究,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还不够。因为扩大消费,需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收入水平,这是扩大消费的支付条件;另一个是消费产品,这是扩大消费的诱发条件。前者决定消费者有没有条件消费,后者决定消费者要不要、愿不愿意消费,只有两者的结合,才能成为现实的消费。可见,要使消费者乐于消费,就很有研究并改善一下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他们是可以统一的。一、思想上要进行营销伦理教育俗话说:思想指导行动。要使企业具有正确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首先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思想,这个思想,就是营销伦理。所谓营销伦理,是指营销主体的企业,在从生产开始,到从事各种营销活动时,所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主要的是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某种利益关系,这种关系的能否正确处理,除依靠法律外,从某种角度上讲,更需要有正确的伦理观念加以指导。营销伦理的本质就是营销的道德问题,它服从于整个社会的伦理,是商业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了营销伦理的武装。在生产中就能自觉地进行道德生产:不会将有毒有害的元素、激素、色素等东西掺入到产品中去;在食品加工、运输、保管、销售各个环节,能严格执行“卫生五、四制”的规定。不会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不会出售不合卫生条件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也不会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去坑人骗人:在原料采购和商品销售中,就不会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不会短斤缺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变相涨价等等。因此,要正确处理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作为矛盾的主导方――企业,进行营销伦理教育,树立正确的生产观、销售观和利益观,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即使法制最严、监管机构最多,也会“法难罚众”、顾此失彼,管不胜管。二、法制上要扩大消协的应有权力“物之不齐”,乃是社会普遍现象,企业营销伦理教育中也是这样。有的企业进行了,有的企业没进行:在进行教育的企业中,有的效果好,有的效果差。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有100%的利润,有人就会铤而走险,如有300%的利润,有人甚至不怕坐牢、杀头的危险,因而法制仍是万万不可缺的。在法制上。除了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立法的力度外,要给予消费者协会一定的权力。现行的消费者协会,仅是一个社会组织,没有任何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当一件事情发生后,可以提意见,作批评,敦促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或者呼吁消费者抵制某种假冒伪劣商品及服务。但仅仅是“建议”、“呼吁”而已。如果有关企业仍然“我行我素”。消协就没有办法了。因为消协没有责令企业停产、经营者改正的权力。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促使“消费和谐”的早日建成,适当扩大消协的应有权力就成了必要的议题。消协不能仅拥有“建议权”和“呼吁权”,还应该拥有下列权力:一是参与权。有权、也是有责任参与医药、食品、蔬菜、猪、禽、蛋等副食品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质量等规章和指标的制订。以便从生产环节起,就参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二是监督权。对危害消费者权益、特别是涉及人民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事件,消协虽没有直接执法的权力,但应有监督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的权力。三是临时执行权。有时查获的有毒有害事件,时间特别紧迫,如让它们多生产或多销售一天。其扩大的危害以几何级数膨胀。有关执法部门又不能及时到场。对于这种情况,从中央到省市各级人大,应予以立法,赋予各级消协拥有一定的临时执行权。增加或扩大消协上述权力,以尽快制止和杜绝危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这就有利于“消费和谐”的早日建成。三、组织上要探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形式一是在中央机构,或在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肩上加强承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二是在商业集中的区域及大超市、大商场、大百货、大广场等场所,设消费者权益服务站。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通过以上手段,从论理道德以及法律的高度对企业的日常生产行为作出规范,以改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