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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72020年4月19日最新集成招标管理办法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HYPERLINK""关于印发《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将《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系统集成"),是指经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软(硬)件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中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机房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视频会议设备(含各类显示大屏)、成品软件(含成品软件升级)、硬件设备升级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中除货物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包括系统方案设计、信息化工程监理、互联网租赁及增值应用、综合布线、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含二次开发及系统升级)、计算机及信息化系统维护的服务外包等。第四条系统集成项目政府采购实施中应优先采购国产货物和服务及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五条用于涉密事务处理的信息系统,其设备和软件采购应遵循相关保密规定,严格控制进口产品使用。第六条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系统集成项目采购计划时,应同时提供项目预算组成明细表。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预算组成明细表、项目建设方案、技术需求、资格审查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并规范招标文件。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在提出系统建设方案、技术参数、招标文件确认、候选中标供应商确认等方面,配合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方案、技术需求等经确定后,如需变更,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第十条系统集成项目应按照《湖北省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规定,先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信息工程监理单位。第十一条省级政府采购中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由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就是否分包确定项目采购方案,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金额。第十二条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系统集成项目采购活动时,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第十三条对于系统集成所占比重较大的系统集成项目,应先对其中的主要货物和单价较大的货物进行采购,确定货物供应商后由系统集成中标供应商与其签订购买合同。第十四条对于系统集成项目中采购金额较大的产品,应作授权要求。如项目中采购产品种类较多,均作授权要求可能出现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系统集成项目,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批后,可只对主要产品作授权要求;其它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会同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商定,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只对主要产品作授权要求。第十五条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符合《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鄂财采发[]3号)规定情况的,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第十六条系统集成项目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在招标文件中对主要产品指定两个及以上品牌:(一)项目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但所需货物因行业自身原因,各品牌之间产品性能、价格差异太大,不同品牌之间的产品难以进行对比;(二)项目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