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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C229公开文件认证申请程序发行登记号编制部门业务发展部批准部门主管副总版次批准人韩光辉实施日期2010-3-01第页,共NUMPAGES6页D1中心简介国建联认证中心(简称GJC)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培训机构,是由原建材行业两大认证机构—中国水泥房建材料产品质量认证中心和中国建材质量体系认证中心合并而成。GJC自1988年开展认证活动以来积累了丰富的认证审核经验,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人员及审核员,已为近2000家建材骨干企业提供了认证服务,累计颁发认证证书近万张。经本机构认证的组织(企业)在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方面得到了明显提高,认证企业的产品被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优先采用。GJC在全国认证行业享有较高的信誉和权威性,赢得企业和社会的广泛信赖。GJC可以在多种认证领域提供优质、高效、增值的专业化认证服务,使组织(企业)通过一次审核获得多张证书。GJC的认证领域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建材环保产品认证、优质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建材企业节能审计等。2概述2.1本程序描述了申请人向GJC申请认证的步骤和要求。2.2本中心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不附加任何过分财务或其他条件,但不包括本中心未被认可的业务范围,或本中心已决定在某特定类别的业务范围对任何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2.3业务发展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3申请3.1申请人的条件3.1.1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申请人为非独立法人组织,则应由其所在法人单位出据相关的委托证明文件以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性),适用时提供“产品商标注册证”,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3.1.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3.1.3产品质量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须符合相应的补充技术要求;3.1.4按适用标准或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3.2申请人应向GJC提交一份正式的、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表式由GJC提供),并按照申请书中的内容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基本文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可在审核前1个月提供;涉及行政许可的组织,还应提供行政许可文件资料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3C资质、建筑资质、设计资质、环境批复、商标证明、矿山开采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转入认证申请、产品认证申请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及GJC相关要求。3.3申请人可按本中心网站(http://www.gj-c.cn)上公示的认证领域和范围申请认证范围。4申请受理4.1业务发展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对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4.2申请一旦受理,申请人即应被认为向GJC做出了如下承诺:1)始终遵守认证方案的有关规定;2)为进行审核、检验、监督、再认证/确认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如审查文件、进入所有区域审核、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顾客投诉和纠正措施记录等)和访问人员;3)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进行宣传;4)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GJC的声誉。不得做使GJC认为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5)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GJC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6)管理体系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GJC的批准;7)产品认证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标准而被认证;8)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文件、标志、或报告;9)在各种媒体中(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中)对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GJC的要求。10)如果申请人未达到GJC的注册要求,申请人有权了解其哪些方面不符合要求;11)申请人如在规定期限内能够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声明认为满足要求时,GJC将对必要部分再次跟踪审核,并收取有关附加费用;12)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而不能通过认证,时间超过半年的需要再次申请,GJC将对申请人进行再次审核,这时申请人须重新交纳费用;13)认证注册只限于已审核的住址,并只适用于证书中规定的产品范围或证书附件中规定的范围;14)获准认证组织在GJC书面授权范围内有权使用中国国家认可标志、GJC的认证标志;15)申请人或获准认证组织有权提出申诉/投诉和争议;16)申请人或获证组织将能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