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理念的重新定位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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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档宪法理念的重新定位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97)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程序改革和完善应当以公正审判请求权这一程序基本权利的保护为宪法理念,现行的申请再审程序的立法与实践尚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的实现。为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有必要改革现行的申请再审程序,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再审之诉。关键词:民事诉讼申请再审再审之诉宪法理念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规定较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申诉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本文所说的申请再审程序包括当事人的申请、法院的受理、法院对再审事由的审查、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但是,由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仍然停留在审判监督程序层面上,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4章的章名就是“审判监督程序”,这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章的章名一样,没有任何变化。从而使得申请再审与原来的申诉没有实质的区别,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现象较为突出。为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确实应当比起诉和上诉难一些,但当事人具备申请再审条件的时候,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改革和完善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重新定位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和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并在基础上设计和运作申请再审程序。一、公正审判请求权保护: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并且规定了申请再审程序。那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宪法依据是什么呢?从目前的立法看,这一宪法依据是宪法上的申诉权,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是宪法上的申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体现。现行的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定位在公民(广义上说是指当事人)的申诉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之上,即申请再审程序是要实现和保护公民的申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学界的观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可能也无必要对申诉权及其行使作出具体规定,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法将申诉权这一民主权利具体化为诉讼权利,使申诉权这一民主权利通过诉讼权利的行使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体现,申请再审权是实现申诉权的手段。参见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申诉实际上是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行使监督的权力,以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的错误,申诉权属于监督权的范畴。对于生效的判决,如果产生其的诉讼过程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判决本身存在错误,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进行申诉。当事人申诉是有关机关发现法院的审判存在错误的重要渠道,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人民法院发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绝大多数来自当事人的申诉。申诉权成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存在根基,审判监督权服从于和服务于当事人的申诉权。如果以宪法上的申诉权作为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的话,或者说以宪法上的申诉权的保护和实现作为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的话,那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程序,只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再审程序。事实也是如此,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和裁定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这比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所规定的“申诉”有所进步,但由于申请再审权来源于宪法上的申诉权,因此,申请再审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申诉”无实质区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作用不大。法院实际上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视为法院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一个线索,最后通过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原意并不是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程序,它以审判监督为基本理念,强调国家的监督权力,带有很强的职权主义色彩,甚至出现了立法上的国家主义倾向。这样,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具备法定事由的,采用“通知”予以驳回,这表明立法实际上并没有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真正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来对待。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没有将公民的公正审判请求权作为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没有将公正审判请求权的保护作为申请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公正审判请求权是公民的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因而它也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都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