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重构.doc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79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重构.doc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重构.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4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姓名:李贞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41学号:2264115指导教师:孙永军职称:讲师2008年5月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反思与重构法学专业学生李贞指导老师孙永军摘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将再审程序冠名为“审判监督程序”,并用专章对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规定,作为对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的特殊救济程序。然而,我国以“审判监督程序”命名的再审程序由于程序自身的缺陷而问题重重。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才是唯一的出路。因此,对这一程序进行改革就自然而然地提上了民诉法修改的日程,有必要在检讨我国再审的不足和借鉴国外再审的立法基础上,在再审的基础理论、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关键词:再审程序;问题;设想;StudyontheReestablishmentandtheSelf-examinationofCivilRetrialProcedureStudentmajoringinLawLIZhenTutorSUNYongjunAbstract:Relatingtocivilretrialprocedureresearchbecametheorycircleandarousingpopularinterestsubjectofatalkthatjudicialpracticaldepartmentsisdiscussedonceinrecentyears.Articleandworksaboutrelatingtocivilretrialprocedureresearcharefoundeverywhere,anddifferentscholarshavecarriedontheinquirementofdifferentleveltotherelatingtocivilretrialprocedureattheanglenevertogether,andreallywell-nighbenevolencepersonseesbenevolence,andthewiseseeswisdom.Anauthorthinks,shouldfixapositionagaintotherelatingtocivilretrialprocedureofourcountry,anddiscardestablishmentabovetheadministrationofjusticeauthoritytosupervisefoundation.Keywords:civilretrialprocedure;problem;conceive近年来,民事再审程序研究曾一度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谈论的热门话题。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研究的文章、著作比比皆是,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到目前为止,建立再审之诉的观点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主流观点,并被写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之中。对再审之诉的具体构建,学者们仍是意见纷呈。在程序设计层面,表现为程序设计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相悖,程序设计简单粗糙;在程序运行层面,表现为程序运行缺乏可操作性,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缺乏具体指导性。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重新定位,摒弃建立在司法监督权基础之上,以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为中心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代之以建立在当事人诉权基础上,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救济为中心的民事再审程序。在有限再审的基础上,构建民事再审之诉,引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两大原则。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概述(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及特征1.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程序。[1]再审是复审制度的一种。“复审是对已做出裁判的案例重复进行审理的制度。”[2]由于法律运行中具有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如法官素质的制约,办案条件的局限等,裁判的错误在所难免,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防错和纠错机制,复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再审程序作为复审制度中的纠错机制,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法院的裁判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和审判机关自身都有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改动,这既是维护裁判严肃性的需要,也是稳定民事关系的要求。但是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审判人员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时又难免有失误,生效判决可能会在诉讼程序和内容上出现错误,如果绝对不得以任何程序请求救济,势必导致正当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有违公正。为了纠正错误,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按照一定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