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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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2#######民####事###再##审201程2-0序7-0启2#动###初###探#2012-07-02########邹赛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在实施16年后首次作出修改,对再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我们从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价值入手,立足新旧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从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和启动期间三个方面分析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探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以及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关键词: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启动期间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125-02民事再审程序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一级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通过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再次审理实现解决民事争议的正确性。一方面,民事再审程序可能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这就意味着可能会动摇已经确立的法律关系,使得裁判终结纠纷的作用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公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有可能出现错误,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个案的公正审理和裁决,实现个案的诉讼公正,同时确立了“司法”作为最终权利救济机制的作用,维护了司法独立性,作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环节,同时,也可以沟通内外监督①,使司法权受到限制。把自己置于某一方当事人的位置,为了达到改判目的而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可以促进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也存在明显弊端,容易使国家权力过多地介入私权领域,至少会在心理上造成民事诉讼双方地位不平等,不利于对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三)当事人申请再审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提请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请再审的规定。让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会造成一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人民法院重复审查;另一方面,让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自我纠错,实践证明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人民法院普遍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后就更加困难。一、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一)法院系统提起的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有权提起再审。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悖“诉审分离”的原则,法院既是再审的提起者,又是再审案件的裁判者,实践中就很难保持居中裁判者的中立地位和公正形象;同时,法院提起再审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则意味着当事人同意接受生效裁决的约束,在此情况下二、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一)法院系统提起再审的事由法院系统提起再审的事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这一规定表面看来似乎很好,但实际上含义模糊不清,错误的程度也没有明确限制,并且有先定后审2012-07民-检0察2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07判-决0裁定2或#调#解#书#生#效#两#年#内2提0出1,该2两-年0为7不-变0期2间#。#修######(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修改前的再审理由过于宽泛,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第一,没有对“新的证据”加以界定,因此,可能与证据失权制度相冲突。按照证据失权制度,即使是原来没有提出来的证据,并且也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但由于证据已经失权就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何为主要证据难以确定,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评判空间。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上文已有述及。第四,程序违法只有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时,才可以提起抗诉,明显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缺陷,据此规定显然可以推知: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就不能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