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 5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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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倡导学术正气,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强化学术诚信意识,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施本规定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依法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人人平等的原则,从严治学的原则,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惩防并重、重在预防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也适用于以北京理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调查、审查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事实认定第五条抄袭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一)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二)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三)违规使用他人学术认识、假设、学说、研究计划等。第六条伪造与篡改自己学术成果行为:(一)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等;(二)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1第七条伪造学术经历行为:(一)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申报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学术活动中,故意不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二)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历评定、申报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学术活动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第八条重复发表学术成果行为: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第九条不实反映学术成果行为:(一)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等(二)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第十条滥用学术成果署名行为:(一)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二)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三)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四)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五)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名单之外。第十一条滥用学术信誉行为:(一)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二)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2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包庇行为:在校学术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等。第十三条学术事项泄密行为: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第十四条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二)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设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三)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处理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参见《北京理工大学行政纪律处分规定》(校人发[2007]33号)和《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北京理工大学第41号令)相关条款执行。第十六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3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