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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声誉管理随着传媒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媒体的日益发达,声誉管理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作为对“公共关系”的一种新的解释形式,声誉管理在国外日益突出并为大众所接受。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加强党的机构和政府部门的声誉建设和管理也提上议事日程,普遍建立起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是一个明证。声誉管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是较长时期被忽视的一个管理领域,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本文将以传播学和管理学的视角,对人民法院的声誉管理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一、人民法院声誉管理的概念人民法院声誉管理的本质是什么?实施有效声誉管理的方法和步骤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对什么是声誉有一个基本了解。《现代汉语词典》对声誉的解释是“声望名誉”。“声望”即“为群众所仰望的名声”,“名誉”即“个人或集团的名声”。概而言之,声誉就是指一个团体或个人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和赞美的程度,是一个团体或个人在社会上影响好与坏的程度,通常由知名度、美誉度和信任度构成。声誉的核心是信任。声誉是一个团体或个人获得持续稳定发展乃至生存的重要保障。从现代管理学概念上来理解,声誉管理就是对这个团体或个人声誉的创建、维护和发扬,是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建立、维系和提升与公众信任关系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声誉管理包括声誉创建、维护、巩固、扩张、挽救、修复等环节。人民法院的声誉管理,就是对人民法院良好声誉的建立、维护和对于遭到破坏的声誉的修复,是适应信息传播、资源配置市场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要求,建立和维持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信任关系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通常认为,媒体是声誉的放大器。当前,我国媒体业呈现出产业化、市场化、多媒体化和全球化特征,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高度发达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有人称网络是虚拟社会,其实,网络世界绝对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网络使得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于是,组织或个人在网络上的形象与声誉变得越来越重要。即便一个在实体世界形象与声誉很优秀的组织或个人,如果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网络声誉,其发展也将受到很大的制约和影响。媒体是一种能使传播活动得以发生的中介性公共机构。现代美国报纸的先驱者和示范者普利策说,媒体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充当“社会雷达”,肩负历史瞭望者的使命,就是“注视在地平线上出现的任何值得注意的小事。”因此,媒体的报道通常是客观的、中性的,但媒体评论则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于是也就产生了媒体监督。现实中,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报道和评论,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正面报道扩大了人民法院的影响力,提高了人民法院的美誉度,但负面报道也会给人民法院带来很大的声誉风险。当前,公众对法院反映强烈的问题是裁判不公、诉讼不便、执行不力、司法不廉、作风不佳。我们通过对近年来一系列媒体报道事件分析,法院声誉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一些法官腐败堕落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外,各级人民法院普遍缺乏对声誉的创立和维护、挽救和修复,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二、加强人民法院声誉管理的基本路径人民法院的声誉是通过当事人和公众的体验表现出来的。研究表明,人们愿意对某一组织表现信任并使它赢得声誉的基础在于:这个组织在人们的体验中,一是能胜任的,二是公开的,三是被关切的,四是可信赖的。即一个组织的声誉构建包含着是否胜任、公开、关切和可靠四个维度。(一)胜任是一种对于责任的担当能力。人民法院要有公正裁判的能力,胜任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其根本点是提高司法能力,这是保证人民法院良好声誉的基础。人民法院只有能够胜任职责,并确保依法公正裁判,才能树立起自己公正的形象,才能使被裁决者服气,公众才会相信是有说理的地方的,也才会更加尊重乃至敬畏人民法院的裁判。司法能力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司法能力,集中表现为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能力;另一个层面是法官作为个体的司法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法官群体司法能力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复合的、综合的和全面的司法能力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个体法官能力的简单相加。当然,胜任也不一定不出差错,关键是看出现错误后的态度与处理。有错必纠,有判决必执行,该怎样就怎样。至于错误严重,该追究法官个人责任的,就启动问责程序。这样,影响的是个别法官的声誉,维护的却是公众对人民法院总体上的信赖和支持。相反,官官相护、死不认错的方式,看似维护了个别法官的“威严”,损害的却是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败坏的是公众对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信任感,危及的是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信念的坚持。(二)越公开的司法越能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