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地下铁路条例第556章:地下铁路条例详题版本日期30/06/2000本条例旨在就以下事宜及与其相关的目的作出规定─(a)向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的地铁有限公司批予专营权,由该公司经营地下铁路、建造并经营铁路的任何延长部分;(b)规管地下铁路在专营权下的运作,包括铁路安全的各方面问题;(c)废除《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解散根据该条例成立为法团的地下铁路公司,以及将该公司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转归予地铁有限公司;(d)关乎地铁有限公司成立为法团的事宜,以及关乎该公司的股份的分配和若干成文法则就该公司而适用的事宜。[本条例(附表6第13条除外)2000年6月30日2000年第136号法律公告附表6第13条2001年1月12日2000年第348号法律公告](本为2000年第13号)第1条简称版本日期12/01/2001第I部导言(1)本条例可引称为《地下铁路条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01/07/2002(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已废除条例”(repealedOrdinance)指《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地下铁路”(MassTransitRailway)指不时由局长签署并由地铁公司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所显示的名为地下铁路的铁路系统或其任何部分;“地下铁路公司”(MassTransitRailwayCorporation)指由已废除条例第3(1)条设立并以地下铁路公司为名的个体;“地铁公司”(Corporation)指地铁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MTRCorporationLimited)指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并以地铁有限公司为名的个体;“局长”(Secretary)指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延长部分”(extension)就铁路而言,指在根据《铁路条例》(第519章)批准的方案中订定的延长部分;“服务”(service)指铁路服务;“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根据第3条定出为指定日期的日期;“专营期”(franchiseperiod)指在第4条下所批予的专营权的期间,亦指按本条例延续的专营权的期间;“专营权”(franchise)指根据第4条批予的专营权;“视察主任”(inspector)指根据第26条委任为视察主任的人;“署长”(Commissioner)指运输署署长;“运输交汇处”(transportinterchange)指根据第31条经署长核证并由地铁公司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图则所划定的任何地方、空间或建筑物;“营运协议”(operatingagreement)指不时具有效力,由局长代表政府与地铁公司订立的协议,而且其中的条款宣布其为为施行本条例而订立的营运协议、或为修订或补充该协议的协议;“铁路”(railway)指地下铁路;“铁路处所”(railwaypremises)指─(a)由地铁公司占用,并为列车运载乘客或提供列车运载乘客的附带设施而设计、装备或预留的任何地方、空间或建筑物;及(b)在(a)段指明的处所内的列车。(2)在本条例中凡提述铁路的建造,即提述承担以铁路的设计和规划为始而以铁路投入运作为终的过程的每一阶段。第3条指定日期版本日期01/07/2002为施行本条例,运输局局长可藉宪报公告定出某日期为指定日期*。(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注:*为施行本条例,运输局局长已藉宪报2000年第3903号政府公告定出2000年6月30日为指定日期。第4条批予专营权给地铁公司经营铁路版本日期30/06/2000第II部专营权的批予及延续(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现向地铁公司批予以下事项的专营权─(a)经营地下铁路,包括铁路的任何延长部分;(b)建造铁路的任何延长部分,专营权为期50年,自指定日期起计。(2)由政府与地铁公司协定就专营权具有效力的条款及条件,即列于营运协议的条款及条件。第5条专营权的延续版本日期30/06/2000(1)在专营期届满前5年之前并属专营期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于一个时间,地铁公司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申请延续专营权。(2)根据本条提出的申请─(a)须藉通知书向局长提出;及(b)须连同地铁公司意欲提出以支持其申请的所有资料。(3)局长须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报告,报告须列明局长就在顾及所有有关的考虑事项后(包括营运协议所载的任何关于专营权的延续的条文),应否延续专营权的问题的建议。(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批准延续专营权,但只有在其信纳地铁公司有能力根据本条例及营运协议维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务的情况下,才可批准延续。(5)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