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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章地下铁路条例六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以下事宜及与其相关的目的作出规定─(d)就运输交汇处方面─(i)按署长的批准而管制和规管各种类的车辆与行人交通;(ii)管制和规管在巴士站、小巴站及的士候客处的车辆及公众人士的行为;(iii)管制和规管在停车场及泊车位的车辆及公众人士的行为;(iv)管制和规管在运输交汇处其他部分的公众人士的行为;(v)就作出任何下述事情,订定条文─(A)在署长的批准下,竖立或放置交通标志、道路标记及交通灯;(B)在署长的批准下,设置斑马线及交通灯管制的过路处;(C)在署长的批准下,更改、暂停或取消任何根据为施行本节而订立的附例作出的事情;(vi)就作出下述事情,订定条文─(A)在署长的批准下,划定巴士站、小巴站、的士候客处、限制区、禁区、停车场及泊车位;(B)在署长的批准下,施加速度限制;(C)在署长的批准下,更改、暂停或取消任何根据为施行本节而订立的附例作出的事情;(vii)就为管制交通或为车辆停泊而发出许可证、授权书、通行证及票单,订定条文,以及就设定和收取车辆停泊费,订定条文;(viii)就下述事情,订定条文─(A)拖走、锁押、移走和处置任何在运输交汇处内造成阻碍的车辆或物件;(B)就该等车辆或物件的拖走或移走、锁押、存放、扣留或维修,设定和收取经署长批准的收费;(ix)为限制或免除地铁公司就任何财产损失或损坏所负的法律责任而订定条文;(x)授权任何人为施行本段而代其行事。(2)根据本条订立的附例,不得与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有所抵触。(3)根据本条订立的所有附例,均须经立法会批准。(4)地铁公司须安排将根据本条订立的所有附例的印本备存于其注册办事处,并以合理价钱出售予任何人。第556章第35条与规例及附例有关的进一步权力(1)根据第33条订立的规例或根据第34条订立的附例,可赋权在铁路处所或运输交汇处的地铁公司雇员或获地铁公司为此而授权的人─(a)羁留任何被合理地怀疑已违反本条例、该等规例或附例的人,并采取该等规例或附例订定的任何其他步骤,以确保按照法律处置该人;(b)就任何违反本条例、该等规例或附例的事项,截停、搜查和羁留任何车辆。(2)根据第33(1)(f)条订立的规例或根据第34条订立的附例,可赋权地铁公司雇员或获地铁公司为此而授权的任何人─(a)要求被怀疑违反本条例、该等规例或附例的人,向其提供该人的个人详情;(b)要求牵涉入该违反事项的车辆的登记车主,向其提供车辆在关键时间的驾驶人的个人详情。(3)根据第33条订立的规例或根据第34条订立的附例,可规定凡违反该等规例或附例任何指明的条文,即属犯罪,并可订明该等罪行的罚则,最高罚则为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4)根据第33条订立的规例或根据第34条订立的附例,如规定小贩在铁路处所贩卖属犯罪,则亦可规定《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6、86A、86C及86D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均适用于该罪行,犹如该罪行是该条例第83条所指的小贩罪行一样。(5)根据第34(1)(d)条订立的附例,可规定凡违反该等附例任何指明的条文即须缴付定额罚款,并可就追讨该等罚款订定条文。第556章第36条释义第IX部转归条文及过渡性安排(1)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财政年度”(financialyear)指于12月31日结束的一年,而凡提述地下铁路公司的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即为提述于指定日期前结束的地下铁路公司的上一个财政年度。(2)在本部中,凡提述地下铁路公司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即为提述─(a)每一类别的财产及资产(不论是实体的或是无形的),以及每一类别的权利及法律责任(不论是现存的或是将来的,实有的或是或有的);(b)不论位于何处的财产或受任何地方的法律管限的权利及法律责任;(c)所有该等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不论地下铁路公司能否将其移转或转让。第556章第37条地下铁路公司的财产等转归予地铁公司详列交互参照:38,39,40,41转归(1)地下铁路公司在紧接指定日期前享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及该公司在紧接指定日期前负上的所有法律责任,均于指定日期当日凭借本条成为地铁公司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2)第38至41条为本条的补充条文,并相应地在受第(1)款的规限下,以及在不限制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自指定日期起生效。〈*注─详列交互参照:第38,39,40,41条*〉第556章第38条影响地下铁路公司的协议、交易等详列交互参照:39,40,41(1)任何由地下铁路公司订立的协议、完成的交易或作出的其他事项,或任何对该公司或关乎该公司而订立的协议、完成的交易或作出的其他事项,如在紧接指定日期前有效,即该等协议、交易或事项自指定日期起具有效力,犹如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