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556章地下铁路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以下事宜及与其相关的目的作出规定─第556章第9条地铁公司须维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务第III部在专营权下经营的表现地铁公司在专营期内任何时间,均须按照本条例及营运协议维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务。第556章第10条局长可取得资料(1)局长可藉发给地铁公司的书面通知,规定地铁公司在通知书所指明的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期间内─(a)给予局长充分的便利,使其能够取得地铁公司与专营权相关的业务及事务的资料;及(b)按通知书所指明的方式及合理的时间,向局长提供关于(a)段所指明的事项的资料,并给予他核实该资料的便利。(2)在第(1)款中凡提述任何资料,即提述局长为核实地铁公司已遵从本条例的条文、营运协议及根据本条例或营运协议作出的任何指示、说明或规定而合理地需要的资料。(3)地铁公司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书,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第556章第11条纪录(1)地铁公司须就以下关乎铁路的事项备存纪录,而纪录的备存须达致令局长满意的程度─(a)使用中或正在维修的列车的数目及运载量;(b)车程数目及行车路程总计;(c)运载的乘客人数;(d)收入;(e)导致服务停顿20分钟或以上的任何事故的详情;(f)列车的维修;(g)已订购的或在建造中的列车的数目、类型及运载量,以及该等列车相当可能会供在铁路运作方面使用的详情。(2)局长可藉发给地铁公司的书面通知,规定地铁公司在通知书所指明的在有关情况下属合理的期间内─(a)按通知书所指明的格式及合理的时间,向局长提供按照第(1)款备存的纪录的副本;(b)准许局长或局长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按照第(1)款备存的所有纪录。(3)局长或局长授权的人可将根据第(2)(b)款查阅的纪录复制副本。(4)地铁公司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第(1)款或根据第(2)款发出的通知书,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第556章第12条在第10及11条下的权力所受的限制(1)第10或11条并不规定地铁公司或任何其他人─(a)出示任何不能在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中强迫该公司或该人出示的文件;或(b)在遵从任何提供资料的规定时,提供任何不能在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中强迫该公司或该人提供作为证据的资料。(2)局长或任何其他人不得披露任何依据第10或11条取得的资料,但如他已就意图披露该等资料而谘询地铁公司,则属例外。第556章第13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作出指示(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认为公众利益有此需要,可在局长与地铁公司协商后,就任何与专营权相关的事宜向地铁公司作出书面指示。(2)该等指示可属一般或特定性质。(3)除非根据本条作出的指示与本条例有所抵触,否则地铁公司须遵从该指示。(4)如地铁公司遵从根据本条作出的指示并蒙受在任何方面因该项遵从而引致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而生的损失)或在任何方面归因于该项遵从而有的上述损失或损害,则政府有责任就该等损失或损害向地铁公司支付补偿。(5)第(4)款所提述的损失或损害,包括因地铁公司遵从根据本条作出而违反审慎商业原则的指示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以及可归因于地铁公司遵从该等指示的损失或损害。第556章第14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施加罚款(1)如地铁公司违反本条例或营运协议的任何条文,或违反根据本条例或营运协议作出的任何指示、说明或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于局长作出转介后藉书面通知,就该项违反向地铁公司施加该通知所指明的罚款。(2)除非有以下各项情况,否则不得根据第(1)款施加罚款─(a)地铁公司已获给予机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申述;及(b)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信纳有以下情况─(i)地铁公司在重大程度上违反或持续违反有关条文、指示、说明或规定;及(ii)(如有关义务属持续性质)地铁公司已有合理机会就该项违反作出补救。(3)根据本条施加的罚款─(a)就任何违反而言─(i)首次施加的罚款不得超过相等于第3级罚款的款额;(ii)第二次施加的罚款不得超过相等于第4级罚款的款额;(iii)第三次或以后施加的罚款不得超过相等于第5级罚款的款额;(b)就任何持续性质的违反而言,就该项违反持续期间的每一天,不得超过$10000,在本款中,凡提述相等于某级数的罚款的款额,即提述《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所示的适用于根据某条例订定的某罪行的该级数的罚款的款额。(4)根据本条施加的罚款,可由政府作为民事债项追讨。(5)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根据本条施加罚款时,不得考虑先前为根据本条施加罚款而考虑过的地铁公司的任何违反事宜,但如地铁公司没有支付该先前罚款所规定的款额,或没有对导致该项违反的失责作出纠正,则属例外。(6)凡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