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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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和产品质量(一)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00年修正后第2条)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法。(第73条)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73条2款)不包括初级农产品、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根据这一规定,《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所谓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该法的规定。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二)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产品质量一般应包括以下性能:(1)功能性,即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规定功能的能力。(2)安全性,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知危害人身、财产和环境的能力。(3)可靠性,即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的产品质量。(5)可维修性。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1)在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2)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2.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国产品质量法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其它法律规范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基本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其他法律规范,如《计量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专门法;(3)其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行使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中央产品质量监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产品质量监督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领导(三)职权1、现场检查权2、调查取证权3、查阅帐簿权4、查封扣押权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目前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四项制度。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四、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