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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壹、交通導護協勤法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貳、交通指揮手勢簡介叁、交通指揮安全觀念與重點禮讓行人法令行人穿越道行人專用號誌無號誌化路口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穿越道: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路口行人穿越道: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路段上行人穿越道: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設於路口須搭配行人專用號誌1.「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表示行人可穿越道路,惟應快速通行。2.「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3.「站立行人」之紅色燈號穩定顯示時,行人禁止進入道路。1.遵守標誌標線號誌指示2.通過時先注意左右有無來車3.車讓人、人看車4.快步通行(一)建立「人本交通、行人優先」之基本概念(二)作法:擋車、讓人、吹哨提醒行人速行、協助老弱婦孺安全通行、指揮車輛通行。(三)擋車讓人之時機:1.行人合法、合理之通行路權時2.行人綠燈起亮時以行人優先通行3.確保行人可安全通過路口4.遇老、弱、婦、孺穿越路口時,更應擋車並主動協助其安全通過路口一、禁停標線之意義:1.禁止停車線(黃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之路段,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2.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用以禁止臨時停車之路段,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1.臨時停車之車輛不得熄火2.臨時停車之車輛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3.臨時停車之車輛不得停車超過3分鐘以上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即視為停車家長接送區牌面之意義:(一)檢舉違規適用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5款: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4項: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二)、檢舉違規作業流程四、檢舉違規注意事項簡報完畢謝謝大家